_婚姻法_解释三对房产登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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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夫妻房产认定及登记《婚姻法》解释三对房产登记的影响刁其怀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方名下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其中有关房产权属的认2.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产的归属定改变了之前的一些规定,司法解释有关这些民首先,一方婚前全额付清房款,并在婚前完成事实体法律关系的规定改变了人们的传统观念,房屋权属登记的,此房屋应属一方婚前的个人财各地登记机构纷纷出现了“夫妻房产证加名热”产,此无争议。但

2、是,一方婚前全额付清房款,在婚的现象。在此,笔者结合相关条文谈谈《婚姻法》后完成权属登记的,如果严采登记要件主义,将该解释三对房产登记的影响。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可分得一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半,则对付清全款的一方必然不公,毕竟房屋的对1.父母赠与其子女房产的归属价其已全额付清,登记仅仅是补办而已。而且,登根据此前《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婚姻记行为何时发生,还有赖于开发商的配合,并非一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方当事人所能为之。此种情形下,将房屋认定为付在赠与合同中表明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外,都清

3、全款一方的个人财产,较为公允。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按照《婚姻法》解释三其次,关于婚前一方按揭房屋的归属,《婚姻第7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法》解释三作了较大的改动,第10条规定,夫妻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定

4、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婚姻法》解释三如此规定,更多的是在探究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物权登记背后的真实原因,避免物权刚性登记行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为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由于房屋的价值较大,关于此条,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父母往往会倾其所有为子女购房,如果子女离婚第一,一方婚前付清首付款,剩余款项向银时一概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行按揭,但在婚前完成房屋权属

5、登记,而后双方母当时为子女购房行为的初衷,也侵害了出资购结婚,并共付按揭款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婚前的个房父母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三如此规定,揭开人财产。一方面房屋物权登记时间完成于婚前,另物权登记面纱的表象,直指物权登记的动因,便一方面,此房屋的对价实际上在双方结婚前已由于司法实践统一尺度,也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及其贷款银行一次性付清,所谓的按揭分期付款,仅仅父母的权益,可资赞同。但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是购房者对银行而言的。实际上,在购房人付清首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双付款后,办完按揭时,贷款银行已经替购房者一次20

6、2011.10上半月刊·综合版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www.fineprint.cn专题:夫妻房产认定及登记性付清了该房屋所有剩余款项,按揭分期付款仅不能迳行代替法官去实质审查房产登记背后的民针对贷款银行而言,对开发商而言,是一次性收到事实体法律关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判断为例,当前款项的,因此,无论从房屋物权变动时间,还是从很多城市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证明以房屋对价取得时间来看,此种情形下,都应将房屋核实登记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从法理上分认定为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至于另一方所付的析,夫

7、妻共同财产的判断属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它按揭款及其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可作债务处理,属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范畴,属于司法权而非行政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权,因此,作为登记机构的行政机关无此义务予以第二,一方婚前付清首付款,剩余款项向银审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一种权利推定,但此行按揭,婚后双方共付按揭款并完成房屋权属登非权利事实本身,登记簿的记载是通过收取的要件记,如果权属登记于付清首付款一方名下的,也和登记程序拟制出来的结果,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只应当认定该房屋为产权登记一方名下的个人财要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在要件齐备和

8、程序产,法理同上。虽然房屋物权登记于婚后,由于是完善下的登记结果即推定是正确的权利。登记机按揭付款,房屋的对价其实已在婚前付清,将其构工作人员切不可为了穷究登记的真实性,而自行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较为公平。同样,另一方所增加登记要件,从而为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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