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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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

2、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1-(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

3、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二章一般规定-2-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

4、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

5、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3-(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6、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表1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瓦斯压力(相对压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煤层破坏类型力)△pfP(MPa)临界值Ⅲ、Ⅳ、Ⅴ100.50.74-4-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

7、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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