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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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第444期·【法学论丛】·商业贿赂犯罪研究口李新强李丽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广东深圳518101)摘要: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现状的缺陷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瓶颈,为适应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国际发展与现实需要,应当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和范围,将财产性利益扩大到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是由于司法实践的困难,应"3-限制在一部分可用金钱衡量的非财产性利益。另外还应增加财产刑的设置。关键词:单位犯罪;非财产性利益;财产刑;贪利性犯罪[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6547(2010)10—0081-02商业贿

2、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犯罪的对象规定为“财物”,此规定已经成为限制我国刑法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打击处理商业贿赂犯罪的瓶颈。除了财产性利益之外,有大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量的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的内容,贿赂的范围,行贿人只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影要对受贿人投其所好、送其所要,不一定仅限于财物与财产响大,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资源的合性利益,照样可以完成不合法交易,达到谋取不正当竞争优理配置,加深腐败的危害,在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疗势

3、的目的,这种行为的危害不亚于以财物为内容的贿赂,无卫生等领域,更是直接损害国有资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论是财产性利益,还是非财产性的利益均对刑法所保护的客安全。若缺乏整治则不仅损害企业的正常发展,而且毒害体产生了破坏,因此,都应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2.关于商业贿赂主体的范围不合理。我国刑法第163商业贿赂常见,但受到刑事追究的相对较少,出现这条将商业受贿罪的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刊法修正种情况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公众对商业贿赂的违法性认案(六)》将商业行贿罪和商业受贿罪的主体范围从“公司、识不足。社会群众对商业贿赂的认

4、识有偏差,认为商业贿企业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赂是可接受的经济行为,甚至收授回扣之类的商业贿赂行我国对贿赂的对象仅界定为“对方单位和个人”,忽略了现为被认为是行业潜规则、默认的行规;二是公司、企业、实交易操作中存在的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第三人(包括单各从业人员对商业贿赂的警惕性也不高,报案率低。公司、位和个人),尤其是拥有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企业往往因为追求商业利益,一旦发现商业贿赂行为,由单位,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的主体不包括非国于各种原因,选择不报案,或私下解决,等解决不了才报家机关人员但拥有一定

5、公共权力的人、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案,造成公安机关不能发现或者不能及时发现犯罪行为开公共组织工作人员,无法规制在跨国商业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展侦查工作;三是商业贿赂的形式多样,具有隐蔽的特点,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现象。不易被发现。行贿者往往以礼物、房屋装修、会员卡、代3.对于商业贿赂的刑罚设置不符合现实需要。刑法对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形式行贿,这些形式较隐蔽,难以财产刑的设置明显不足,适用范围太窄。刑法关于贿赂犯罪发现,例如我院办理的吴某收受贿赂一案,犯罪嫌疑人吴的刑罚设计中,一是规定单处财产刑的情况,二是罪行较轻某向出租车司机收取“茶水费”的

6、方式变相受贿。时未规定适用财产刑,只是在罪行较重时才附加财产刑。我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以及国刑法规定只能在较高的量刑幅度上附加适用,而且一种犯实践现状,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若干问题做初步的探讨。罪只规定了一种财产刑,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刑一我国反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规定及缺陷或者没收财产刑。这种规定不符合一般性商业贿赂犯罪的社、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设置以受贿主体为标准分为两会危害性特征,不利于抑制犯罪者贪财图利的刑罚目的实类公职贿赂犯罪和私营部门人员的贿赂犯罪,前者是以国现,也不符合对贪利性犯罪适用财产刑增多的世界刑罚发展

7、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趋势。另外,我国关于行贿与受贿的刑罚处罚不对称,不同国有单位为受贿主体的贿赂犯罪。后者是以私营部门的人罪不同罚。商业贿赂是对合性犯罪,受贿犯罪由行贿行为引员为受贿对象的贿赂犯罪。起,两者均有危害,但在商业贿赂治理中偏重对受贿犯罪的1.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过于局限。我国刑法将贿赂惩治,对受贿犯罪的关注大于对行贿犯罪的关注,弱化了对[收稿日期]2010—04—13o⋯⋯一一一一一⋯⋯2010~g10期潮【法学论丛】·总第444期·行贿行为“上游性”的认识,从而偏移了治理的最佳基点。的物质利益,使一些隐蔽

8、的贿赂形式浮出水面,纳入惩治范(1]围,但不包含非财产性利益等不正当利益,例如性贿赂。此二、完善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建议规定已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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