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各学系学生加修双主修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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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中山大學各學系學生加修雙主修辦法86.12.24本校第7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3.10.8本校第10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3.12.10台高(二)字第0930164272號函同意備查94.6.17本校第10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4.08.02台高(二)字第0940103814號函同意備查95.3.10本校第107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95.08.03台高(二)字第0950113669號函同意備查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廿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畢前一學年課程,得自二年級起至四年級第一學期止(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依行

2、事曆規定日期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第三條凡轉入本校學生入學後,須修畢一個學年課程,得自次學年開始(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加修其他性質不同學系為雙主修。第四條本校學生加修輔系滿一個學年以上,得自次學年開始(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改修該輔系為雙主修。第五條本校修讀雙主修之標準及接受名額由各系自定公告,並於每學年依學校行事曆規定日期受理申請後,經其主修學系與加修學系系主任同意,並報請各所屬學院院長核定後,將核准修讀名單逕送至教務處核備登錄。第六條加修雙主修者,除應修滿修主修學系必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及加修學系所訂科目「四十

3、學分」以上,並須修畢加修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與學分,始准雙主修資格畢業。第七條主修學系與加修學系之必修科目學分與名稱均相同者,得視同加修學系之必修科目與學分,不必重複修習。已修畢之主修學系選修科目而為加修學系之必修科目,其學分與名稱均相同者,可抵免加修學系之必修科目與學分。主修學系與加修學系之專業(門)必修科目性質相同者,由加修學系決定得否抵免加修學系之科目學分。其有關抵免學分事宜,悉依「本校辦理抵免學分辦法」辦理之。第八條加修雙主修者,如未依規定修畢雙主修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其已修及格之加修學系科目與主修學系相關者,得否視為主修學

4、系之選修科目,由主修學系系主任認定。第九條加修雙主修者,已修滿主修學系全部必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其成績及格,但未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必修科目與學分時,如合於輔系規定,得核給輔系資格畢業。第十條加修雙主修者,在主修學系修業年限及延長修業年限內修滿主修學系必修科目與最低畢業學分,而仍未修滿加修學系全部必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第十一條加修雙主修學生,其每學期學業成績,以主系及加修學系課程與學分合併計算,並依照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學生加修雙主修科目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學生因加修雙主修而延長修業年

5、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含)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含)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第十三條以雙主修資格畢業者,所申請之中、英文歷年成績單、英文學位證明、畢業生名冊、學位證(明)書等,均加註雙主修學系名稱。第十四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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