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附加情系生命提前给付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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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金盛附加情系生命提前给付条款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1)《金盛附加情系生命提前给付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依您的申请,经列于保单首页后始生效。除非批单另有规定,本附加条款生效日与主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致。若上述构成本附加条款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本附加条款的英文简称TI。第二条保险责任(2)“晚期绝症”提前给付保险金:在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于本附加条款生效日或复效日起1年后(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3)

2、经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为“晚期绝症”者,可向我们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为提前给付申请提出后第6个月之主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的50%。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所有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且申领以一次为限。当“提前给付保险金”后的剩余保额少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投保金额,我们将提前给付全部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在扣除此项申请的行政费后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此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提前给付后主保险合同不得再作减额交

3、清或解除合同。我们依本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保险合同仍属有效,则主保险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身故时的身故保险金与已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差额。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4.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5.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

4、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我们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我们负担。名词释义(1)您: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2)晚期绝症:经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认定,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的疾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中国境内机构:(3)构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4)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

5、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5.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指定或认可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及同等级别的医院。(4)医生:是指在医疗机构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上述三者的配偶、直系亲属除外。[本页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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