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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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办法第五冶金建设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混凝土搅拌站的组成第一条混凝土搅拌站应具备下列人员:1.站长;2.技术人员;3.配料工;4.计量工;5.试件制作与管理工;6.搅拌机操作工。第二条混凝土搅拌站应配备下列仪器、设备:1.混凝土搅拌机;2.上料运输机具;3.水泥、砂、石称量装置;4.外加剂称量装置和配料桶;5.自动给水装置;6.砂、石含水率测定装置;7.混凝土塌落度筒或测定仪。如同时搅拌砂浆,应有砂浆稠度计;8.试块震动台和工具;9.刚试模;10.养生池、自动恒温装置、干湿温度计;11.筛砂、洗石设备;12.搅拌机专用水、电表

2、。第一条混凝土搅拌站应具备下列建筑物:1.防雨混凝土搅拌房或搅拌楼;2.防水、防潮的袋装水泥库或散装水泥罐;3.能控制温度和湿度的养生室。第一章原材料第二条水泥1.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必须符合GB175-92的要求;2.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必须符合GB1344-92的要求;3.其他水泥应符合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4.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单,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5.凡用于正式工程的水泥,不论大小厂,必须在水泥进场

3、后按标准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准使用。第三条水泥的保管1.水泥入库时必须必须称重计量,散装水泥按100%检测,袋装水泥按5%抽检,入库的袋装水泥应按品种、标号、生产厂、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树立标志,做到先来先用,禁止混合使用;2.水泥存放时间不宜过长,常用水泥,在正常环境条件下的存放时间,应控制在自出厂之日起三个月以内。第六条骨料1.砂子必须符合JGJ52-9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要求;2.石子必须符合JGJ53-92《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要求。第七条水拌制和养护混凝土用水必须符合JGJ63-89《混凝土拌合

4、用水标准》的要求。第八条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必须符合GBJ119-8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8076-87《混凝土外加剂》、GB8075-87《混凝土外加剂的分类、定名与定义》及相应的有关专门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第九条掺合料1.在混凝土中掺入粉煤灰时,应符合GB1596-9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JGJ28-86《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的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2.其他掺合料应符合有关专门标准的规定。第三章混凝土配合比第十条新开工的工程必须有“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单”第十一条原材料有变动时,应重新申请混凝土配合比。第四章计量第十二

5、条拌制混凝土的原材料,必须实行强制计量,并以千克(kg,公斤)为计量单位;原材料允许偏差,不的超过下列规定1.水泥、水、外加剂、掺合剂:±2%;2.砂、石:±3%。第十三条混凝土搅拌站的所有计量器具,除每天必须检查一次外,还必须按规定周期送检,并将鉴定“合格证”贴于计量器具上,方可使用。第五章混凝土搅拌第十四条搅拌混凝土必须坚持五不准制度:1.搅拌房、水泥库、养生室建设不合符要求时,不准搅拌混凝土;2.各种原材料无合格证,不准搅拌混凝土;3.没有接到混凝土施工配合比通知单(附表5),不准搅拌混凝土;4.没有接到混凝土施工通知单(附表6)不准搅拌混凝土

6、;5.原材料未按规定严格计量的,不准搅拌混凝土。第十五条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的检查1.检查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质量和用量,每一工作班内的每一配合比至少二次;2.检查混凝土塌落度,每一工作班的每一配比至少二次。第六章混凝土试块第十六条混凝土强度评定标准试件为150mm立方体,其它试件按壮美标准规定制作。第十七条制作试件用的混凝土,应在混凝土浇灌地点随机取样。第十八条试件上写明编号、强度等级、工程名称、部位及制作日期,并做好记录。第十九条混凝土标准试件应在温度为20±30相对湿度在90%以上的环境中或水中养护至28天龄期。第七章其它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自供式混凝

7、土搅拌站。第廿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64-9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204-9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执行。第廿二条各混凝土搅拌站应于每月二十日前向工程处上报附表1;各工程处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向工程公司上报附表2。第廿三条各工程公司于每月二十八日前向建筑公司科研所上班附表1及附表2;建设公司科研所根据工程公司的报表汇总和分析后于下月五日前向建设公司总工程师、质量监督处和施工技术处上报附表2.第廿四条各工程公司于每季度末向建设公司科研所上报附表3、附表4。并根据附表2、附表

8、3、附表4写出《X年X月X度混凝土强度分析报告》,其报告内容包括如下:1.概述;2.按附表2进行混凝土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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