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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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向社会提供消费信用和支付结算服务,保护信用卡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下称适用法律),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太平洋信用卡(下称信用卡)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下称发卡机构)发行的,允许持卡人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使用,具有消费信贷、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信用卡按是否提供免息还款期待遇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账户币种分为单币种卡(含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和多币种卡。第三条发卡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以及

2、申请人/持卡人申领和使用信用卡,应遵守本章程。第二章申领条件和手续第四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还款保障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个人卡主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达到发卡机构规定年龄的子女,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第五条凡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可凭开户许可证、指定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申领单位卡。第六条个人或单位申领信用卡须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并与发卡机构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称《领用合约》)。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资信状况和洗钱风

3、险评级情况等信息有权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第三章信用卡使用和账户管理第七条信用卡归发卡机构所有,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仅限用于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但公务卡还可用于预算单位的差旅、办公采购等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外币卡和多币种卡在境外仅限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第八条持卡人可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在其指定或银行卡组织联网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等使用信用卡消费、还款、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

4、和现金充值,下同)和溢缴款领回。信用卡的具体交易确认方式和使用规则等以《领用合约》的约定为准。第九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个人卡主卡及其附属卡、同一持卡人名下的多张个人卡主卡、同一申领单位的多张单位卡,以及多币种卡的各币种账户的信用额度均实行合并管理、额度共享。除发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分别受限于各卡(账户)信用额度的前提下,各卡(账户)实际使用的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各卡(账户)中的最高信用额度。第十条持卡人使用个人卡主卡及其附属卡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其附属卡的

5、所有应还款项负偿还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本人附属卡的应还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各指定申领人使用单位卡产生的各项收支款项和费用均记入单位卡账户。申领单位对单位卡的所有应还款项负偿还责任。第十一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应还款项应以如下资金或方式偿还:(一)个人卡人民币应还款项应以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劳务报酬及投资回报等合法款项转账偿还;外币应还款项应以外币现钞存入、从其外汇(含外钞)账户转账,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二)单位卡人民币应还款项应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偿还,不得存入现金或销货收入;外币应还款项应从其按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开立的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支

6、付内容的外汇账户转账偿还,不得存入外币现钞,偿还后单位卡内不得存有外汇资金。第十二条个人卡不得在境内透支提取外币现钞;单位卡不得在境内提取人民币或外币现钞。个人卡在自助机具或境外办理人民币或外币取现(含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下同)应遵守相关监管机构以及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的限额和规定。第十三条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发卡机构应为符合到期续卡条件的持卡人续发新卡,持卡人主动申请不续卡或在有效期内未激活信用卡的除外。已过期或注销的信用卡不能继续使用,但持卡人已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信用卡过期或注销的影响。信用卡注销时,发卡机构可要求持卡人交还信

7、用卡;单位卡内如有剩余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第四章计息与收费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对贷记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对准贷记卡账户内的资金按发卡机构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对IC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第十五条发卡机构根据《领用合约》向贷记卡持卡人提供最低还款额待遇和非预借现金交易的免息还款期待遇。第十六条贷记卡持卡人未能按期全额还款或进行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分别支付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透支交易额(含已偿还部分)或者预借现金交易额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

8、利。第十七条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支付透支额自交易记账日至还款记账日的透支利息。第十八条发卡机构在适用法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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