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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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月*-日星期三编辑!赵衡校对!赵鹏电子信箱!"#$%&'()!"#$%&'()网址!,--./00111&"'$%&'()传真!"!"!##$#%!&""$"&联系电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年"'月!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安全事故的情形$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或者积极配合

2、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致使被害人因无法

3、得到救助而死亡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公告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4、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定罪处罚$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员会第"$$)次会议&'*")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第十一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

5、用职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罚金$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的(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

6、交"情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第十二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第七条实施刑法

7、第一百三十二报!谎报事故情况的(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逃匿的(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百三十六条

8、!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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