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附加安康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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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泰人寿[2012]疾病保险023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信泰附加安康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可通过电话渠道销售)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3∑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3.1∑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

2、保险费率的权利…………………………………………………………3.2∑本附加合同癌症定义……………………………………………………………………………6∑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7&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5.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1.1合同的订立本附加合同的效力1.2合同成立与生效6.癌症定义1.3投保年龄癌症1.4保险期间7.释义2.我们提供的保障7.1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2.1保险金额7.2初次发生2.2保险责任7.3化疗2

3、.3责任免除7.4遗传性疾病3.如何支付保险费7.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1保险费的支付7.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3.2保险费率的调整7.7专科医生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受益人4.2保险金申请4.3诉讼时效信泰附加安康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安康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合同”。å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的订立若您已与本公司订立了信泰瑞康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您可向我们申请订立信泰附加安康防癌

4、提前给付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但须经我们审核同意。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1.3投保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1.4保险期间本附加合

5、同保险期间为二十年,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Y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相同。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7.1癌症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并且初次7.2发生的时间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主合同《信泰瑞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癌症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初

6、次发生并被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癌症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1)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时主合同《信泰瑞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癌症住院关爱保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1-险金发生并被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我们按您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实际天数给付癌症住院关爱保险金:癌症住院关爱保险金=0

7、.3%×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若被保险人进行符合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住院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一百八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仍承担给付癌症住院关爱保险金的责任,但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癌症住院关爱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癌症化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被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癌症,且在我们认可的医7.3疗机构进行化疗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化疗保险金,给付后本项

8、保险责任终止。当癌症保险金、癌症住院关爱保险金和癌症化疗保险金三项保险责任全部终止时,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保险费豁免自癌症保险金所对应的癌症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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