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律适用断层之探析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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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陶际商务研究Mar.2014总第3s卷第196期GUOJISHANGWUYANJlUVOI.35NO.196WTO法律适用断层之探析及完善刘佳王欣(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0)摘要:乌拉圭回合长达8年艰苦谈判所达成的WTO规则堪称一部规范世界贸易秩序的宏大法典,为国际贸易活动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基于WTO法律自身的模糊性、在各成员国的普遍非直接适用性、国际国内层面对wTo相关法律解释基本原则的不一致性等原因,WTO法律适用之国际、国内层面存在断层。现阶段包括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贸易政策监督机制不能有效监督wTo法律在各成员方内的贯彻实施,影响了

2、wTo法律的一致性、有效性。如何对现阶段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进,监督相关规则于各成员内之有效实施,更好地维护国际贸易私人主体之权利,促进贸易自由化目标之实现,为现在WTO.-T-作者所面临的重要议题。关键词:wTO;法律适用断层;预先裁决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14)02—0073—15经济全球化的今天,wTO为经贸活动的有序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不断消除国际贸易壁垒,增强国际贸易活动法规的可预见性,降低国际贸易活动成本。但基于如下原因,WTO法律在适用方面存在着不一致性问题,威胁着WTO法律的有效性、权威性。第一,

3、WTO法律本身存在模糊性,WTO书面措辞不少都是多方妥协时有意识地采用模糊文字处理,在适用中极易产生异议。第二,wTO法律在各成员政府普遍不具有直接适用力,一国采用什么方式将国际条约引入到国内法律体系,纯属一国内部问题。如亨金(Henkin,l980)所言:“一般而言,只要一国履行了它的(条约)义务,它是如何履行的,国际法并不关心。”⋯第三,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wTO规则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法律规则,同样需要法律解释。但针对同一法律问题,国际和国内层面的司法机构基于不同的解释基本原则,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司法解释。基于上述原因,在国际、国内层面同时发生的包含相同实质性问题和利益的平行程

4、序,可能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例如,国际层面上对反倾销、个人进出口商或相关产业方面“损害”的规定,可能会推翻对其在国内层面的定义。现阶段WTO收稿日期:2013-08—16。作者简介:刘佳,女,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全球治理和协同创新中心成员,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王欣,女,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税法。一73—2014年第2期包含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和争端解决机制(DSM)在内的贸易政策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应对大量的贸易政策不一致问题,不利于WTO宗旨目标的贯彻实现。文章拟借鉴欧盟“预先裁决”制度弥补现阶段WTO的监督体制缺陷,维护WTO法律的一致性、权威性

5、。一、WTO法律的语言模糊性德国学者魏德士(1973)指出:“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可以说,语言之外不存在法。只有通过语言,才能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法。”但WTO法律语言较一般法律而言存在着更为严重的“模糊性”问题。(一)WTO法律模糊性之原因首先,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法律调整社会事实的无限性与法律规范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在语言上产生了如下结果:成文法规范必须包含普遍的、一般化的评价标准,故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常使用模糊的法律概念。wTO调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具体经济活动复杂多变,模糊性成为WTO法律的必然特点。其次,在WT

6、O多边贸易谈判中,缔约方始终坚持“协商一致”的协议达成方式和“一揽子”的协议接受方式。这种协商一致往往由具有经济实力的贸易大国和经济体主导,主要贸易大国在关键问题上长期对峙。为打破僵局达成妥协,协议条文不得不采用模棱两可、能为各方接受的含糊性措辞语言。例如,WTO“争端解决谅解”第3条第2款规定:“wTO争端解决制度是为这个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各成员方认识到,它可用来保持成员方在各个涵盖协定中的权力与义务,并用按国际公法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来阐明这些协定中的现有规定。DSB(DisputeSettlementBureau)的各项建议与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涵盖协定规

7、定的权力与义务。”在“美国汽油案”上诉机构报告中,针对“国际公法对解释的习惯规则”提出:“该(1969年《维也纳公约》第3l条标题的)解释通则已获得‘国际公法对解释的习惯规则’,也就是说,DSU第3条第2款指示上诉机构要适用它,以阐明总协定(GATT)和《WTO协定》中‘其他各协定’中的各种规定。这个指示还表现为如下认知:不可把总协定作与国际公法分开来的解释。”但实际上美国并未批准《维也纳公约》,DSU第3条第2款在适用“国际公法对解释的习惯规则”措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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