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弘光政权与清朝几种政策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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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1月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an.2006第34卷第1期JournalofLiaoning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Vol.34No.13南明弘光政权与清朝几种政策的比较研究刘中平(辽宁人民出版社,辽宁沈阳110003)摘要:弘光政权是明崇祯朝被李自成农民军推翻之后第一个南明朝廷,它与清朝和李自成的大顺政权并存,最终为清朝所灭。为什么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都胜于对手以及据长江之险的南明弘光政权在短短的一年就灭亡了,而清朝为何战胜了比自己强大的对手?经过对双方的用人政

2、策、吏治和惩贪政策、赋税政策以及治军措施,进行比较分析,不难看出,弘光政权的政策具有腐朽性,清朝的政策具有进步性。关键词:明清之际;弘光政权;清朝;政策中图分类号:K248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91(2006)01-0079-06众所周知,作为一个政权,他所制定和实施之是曾经投顺李自成起义军的原明朝文武官员都应政策的正确与否是其成功与失败的关键。明清之广为利用。可是弘光政权在此用人之际,非但不去际,当明朝的北京中央政权被推翻之后,中国政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而是出于政权内部争斗的舞台三大势力并存:明朝的延续———弘

3、光政权,李需要,对于与大顺政权有染的原明朝官员大加挞自成农民军的大顺政权和已经入关的清朝。三股伐,分别定罪(此即所谓“顺案”),使弘光政权受到势力互相斗争,最终清朝是剿败了李自成的农民了不应有的损失。马士英和阮大铖在朝廷中大搞军,继而又灭掉了弘光政权。为什么清朝能够在短“顺案”是由于马士英荐阮大铖引起的。崇祯十七短的一年时间内取得最终胜利,这是值得我们深思年六月十一日,马士英上“请申大逆之诛”疏,弘光的。本文抛开农民军政权,只论明清两个政权的得帝令科道官逐名严核具奏《(国榷》卷一百二“,崇祯十七年与失。南明弘光政权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腐败政

4、权,六月丁卯记事”),于七月八日命“仿唐六等法”定“从逆其所奉行的政策无一不带有落后性和腐败性。与诸臣罪”《(国榷》卷一百二“,崇祯十七年七月癸巳记事”)。于弘光政权相比,清朝的相关政策具有进步性和积极是定六等罪,有一百多人被以“顺案”定罪,使东林性。两个政权的政策形成鲜明对照。其不同政策党人遭到重大打击。的实施是弘光政权之所以失败,清朝之所以最终摧紧随其后的是,姜曰广、吕大器、刘宗周、高弘垮弘光政权的重要原因之一。这里讨论的政策包图和徐石麒被马士英等排挤出朝廷。五位文臣,高括关于用人政策,关于吏治政策暨对待贪污受贿官者居相位,他们都是

5、新政权的栋梁之才,这样的人吏的态度,关于赋税政策,关于军队纪律约束等四不被弘光政权所容纳,使他们无用武之地,这毫无个方面。疑问是弘光政权的损失。一、关于用人政策的不同与弘光政权不同,清朝在用人标准上采取较宽弘光政权是建立在明朝北京中央政权倾覆之的政策,即,用我所用的政策。清朝是以满洲贵族后,客观上面对着清朝的威胁,同时既然不去联合为代表联合汉族地主阶级的封建政权,入关后打出李自成的农民军,那么也就面临着农民军的威胁。为明复仇的旗号,因此,按“常例”来讲,对于李自成此时弘光政权正是极力收揽人才之际,以便壮大政起义军方面的人员,或曾经投顺李

6、自成起义军的原权本身的力量,对于李自成起义军方面的人员,或明朝文武官员,清朝是不应该任用的。然而事实3收稿日期:2005-11-18作者简介:刘中平(1953—),男,辽宁新民人,辽宁人民出版社编审,历史学博士。©1994-2007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80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上,清朝没有拘泥于“常例”,而是灵活处理问题。生员归学,举人准赴京会试。”“地方初定,有司未及其做法

7、是:凡愿意投降清朝的,一律加以任用。入铨除,抚按当亟行察核,一切为贼迫胁,情出于不得京之初,摄政和硕睿亲王多尔衮“令在京内阁、六已者,无论有司及乡绅举贡,俱著量才题委,俟事平部、都察院等衙门官员,俱以原官,同满官一体办酌定。”《(清世祖实录》卷十五“,顺治二年四月丁卯”条)以上事”《(清世祖实录》卷五“,顺治元年五月癸巳”条,台湾中央研究所述清朝的用人政策不只是开明,而且是英明的。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本)。按“常例”来讲,用人是要讲出清朝积极将其用人政策付诸实践。仅以陈名夏为身的,对多尔衮的谕令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如清顺例。“陈名夏,江南溧阳

8、人。明崇祯十六年进士,官治元年(崇祯十七年,1644年)六月顺天巡按柳寅翰林修撰,兼户兵二科都给事中。福王(弘光帝—东启言“:察吏务清其源,⋯⋯近见升除各官,凡前引者注)时,以名夏曾附流贼李自成,定入从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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