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的竞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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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的竞合薛凤凤摘要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均具有法定性,但船舶优先权的产生不以船舶占有为前提,船舶留置权却相反,因此两者存在竞合的空间。一旦产生竞合,则会产生受偿顺位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恒定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我认为根据我国目前航运发展的实际情统,船舶臀置权应当先子船舶优先权受偿。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受偿顺住作者简介:薛凤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2D923.9文献标识码l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

2、07.013.03一、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概述《联邦海事优先权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附着在船舶及其附属(一)船舶优先权概述与立法例物、货物、船货残存部分、变卖价款和运费之上。0而大陆法系国英美法系国家称船舶优先权为“MaritimeLien”,该词语在家则相对较为狭窄,如《法国商法典》规定船舶优先权标的限于船1851年于TheBoldBucclengh一案中首次被使用。0目前与船舶舶、属具和运费,货物则在此范围之外。同时,从国际公约方面优先权有关的三个国际公约中也通用“MtimeLten”一词,0我看,1926

3、年公约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为船舶、运费及其附属权国《海商法》则将“MaritimeLien”译为“船舶优先权”。各国对其利,而1967和1993公约则之规定船舶为其标的。我国《海商法》称谓及含义的界定并不完全相同,正如在TheFatherThomas一则规定了船舶这一标的,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言范围非常狭窄,因案中,Sheen法官认为t“给船舶优先权下一个定义比认识什么是此这也是学者争议较多的地方。我认为,我国的规定虽然与1967船舶优先权更难”。0和1993年公约保持了一致,但这并不符台世界立法潮流及我国大陆法系国

4、家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与英美法系国家之间存现实情况,适当扩大标的范围能够更好地实现船舶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在很大差异,当然,即使在同一法系内部亦有诸多不同之处。其(二)船舶留置权概述与立法例分歧主要集中在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和船舶优先权标的范围两个留置权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规定其为“恶意抗辩方面。船舶优先权是程序还是实体权利、是特殊的债权还是担保权”,指权利人为拒绝给付的债权性权利,不具有物权效力,仅仅物权,争论不休。在1980年的TheHalcyonIsel一案中,英国枢作为诉讼法上的一种抗辩权。0后继承罗马法

5、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密院的五位大法官以3比2投票结果将船舶优先权认定为程序法国、德国也并未确定留置权的物权性质。如《德国民法典》第性权利。0但美国与加拿大的一些学者则主张为实体权利。在多数支持船舶优先权为实体权利的国家,有的主张为一种特殊的债273条规定:“除由债务关系得出不同结果外,债务人基于其义务所依据的同一个法律关系,享有对债权人的已经到清偿期的请求权,如《韩国商法典》第五篇第八章为“船舶债权”,其中第861条权,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所欠的给付,直到其应得的给付被履行的标题为“具有船舶优先特权的债权”,其第l款规

6、定了四种享有为止;有义务返还标的的人,因在该标的上支出费用或者因该标船舶优先债权的范围,0第2款则规定:“持有第1款之优先特权的船舶债权人有权根据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对其造成的损害而享有已经到清偿期的请求权的,享有同样的受偿自己的债权”,可看出《韩国民法典》完全视此种优先权为特权利,但其以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取得该标的的除外。旧也就是说德国法上的留置权是一种对抗债权人请求的权利,在对方不履殊的债权。而德国则视其为担保物权,《德国商法典》第755条第1款规定:“海上优先权人对船舶享有法定质权,可就该优

7、先权对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得拒绝履行,类似于同时抗辩权。还如,《法国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强制执行。日本、瑞典等国以及包括三大公民法典》第1948条规定:“受寄人得留置寄存物,直至寄存人全部约也持此种观点。0清偿因寄存所欠的债务为止。呻即其为债权的延伸,也并没有规在我国,一般认为船舶优先权是实体权利,但对其是特殊债定留置权为一种担保物权。相反,《瑞士民法典》明视其为担保物权还是担保物权学界存在争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回权,。与此持相同立法的国家还有日本。我国《民法通则》在体例避了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问题,并未对其作

8、出明确界定。我国著名上把留置权归在债权篇,并未明确留置权性质,但学界一直认为海商法学家司玉琢教授认为:“《海商法》第二十一条对船舶优先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而后的《担保法》、《物权法》则明确将权的定义所存在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它没有揭示或指出‘船舶留置权定位为担保物权。优先权’与‘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不区分民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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