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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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前沿2014年第6期试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任柏蓁(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摘要】商法和民法是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的重要的一类法律制度,效益和公平在法律层面是其最为重要的价值取向。两者之间既有一定区别又存在密切联系。两者之间的区别既在于其法律对象的不同,也在与其在立法过程中的价值取向的差异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需要考虑到效益优先的原则,因而效益成为了商法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取向;而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在对资源进行再次分配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公平优先的原则,因而公平成为了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对商法和民法不同

2、价值取向的正确认识.于我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关键词】民商法;价值取向;公平;效益【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4)06—148—1关于商法和民法的界定标准一般认为最主要的是两者在调取对方的产品。商法的最初产生就源于对商品经济进行的法律整内容和调整对象方面有着显著的差异,但是这并非是区分这调整。计划经济是相对于市场经济的存在,是以市场机制为手段两者的唯一标准。两者在价值取向上的明显差别也是区分民商在整个社会范畴内对社会资源进行调节配置的经济发展模式法之所以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原因。不同的价值

3、取向会直只有当商品经济发展某一高度后市场经济才得以产生,商法的接影响到法律立法的目的,因而不同的价值取向也是对各法律作用和内容都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部门进行区分的主要依据之一。商法和民法正是由于其不同的相当数量的技术性规范也是商法效益优先原则产生的基价值取向才使得其在调整手段和立法目的上存在的显著差别.础,商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职业性和专门性,直接对市场经济这种差别也决定两者在市场经济中的不同的作用和地位。进行调整,商法规则可以说主要是由市场经济的基本方式、运一、立法价值取向的意义和表现形式作、内容和规则等构成。即商法规范应当依据不同的市场交易内立法的价

4、值取向包含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在制定法律容和交易方式进行调整。这就从根本上确定了商法规范应当具时,国家期望以立法这种形式达到其所制定的社会效果和目标:备相当程度的技术性和操作性。二是在法律制度和实施过程中其所选择的价值取向出现矛盾商法制度和商法原则上处处体现着效益优先的原则.而且时,应当以某一个为最高价值取向作为最终选择目标。价值取向商法以效益为其最高价值取向的同时甚至会牺牲某种程度的公主要涉及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和价值界定,其中价值选择的实现平,其中票据无因性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最为典型。票据无因性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价值本身的可取性;二是在多种价值中

5、,制度的产生主要是为了将票据关系和因其产生的民事基础关系价值取向的重要程度。不论制定何种法律,其都必须具有其相应进行严格的法律区分。其主要是为了使得票据流转的速度加快,的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法律部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应具有一使票据在支付、流通和充当信用工具时发挥出最大限度的价值致的价值取向.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具体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有限责任制度将特定的投资行为进行合法化的保护以实现社会二、民法和商法价值取向的产生基础财富的最终增长。但是债权人不仅没有对其所投资的生产活动(一)公平优先原则的产生原因和体现进行经营的权利甚至没有进行监督的权利,从而使得债权人

6、承民法归属于私法一类.私法最基本的立法点是保护私人权担了出资人所应当承担的一定的生产经营风险。利,市民社会中的基本法就是民法,市民社会的内容是以个人意三、民商立法价值取向对我国立法的影响志自由为主,独立于国家,且完全分离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力。市首先,民法和商法之间的价值取向存在较多的相同之处。合民社会要求国家限制自己的权力界限和范围,应当最大限度发法性价值、平等性价值、诚实信用原则和效益原则等价值取向均挥个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以此最大化社会效益,保障社会公为民法和商法之间所共有的。商法于效益的追求和民法于公平平。因而,每个国家在其民法典中均有涉及到契约自

7、由和私有财的追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不仅具有相交融的一面同时也具有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相关的内容,以此作为个人权利不受国家侵趋同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效益的追求应当受犯的法律保障民法公平优先的原则是以市民社会中的意思自到公平原则的制约,而对公平的追求也应当是基于对效益实现治和私权神圣为基础的。的公平。其次,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无法进行明确的划分,两公平优先的原则在民法的各个方面均有体现,不但在民事者都是以市场活动及其本身为调节的对象。商品经济是市场经主体、所有权和民法债权中均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民法的其他部济的基础,而商业于人的普及化使得民法上所

8、提及的自然人和分中也均体现了公平性的原则。如民事行为中的可撤销和无效法人很难与商法上所涉及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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