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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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1、范围适用于本省现有排污单位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2、引用标准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96-2003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5-1996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JJG711-90明渠堰槽流量计CJ/T3008.1~5—9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HJ/T191-2005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BC6-2001

2、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定义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指对污(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4、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4.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优先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4.1.1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4.1.2省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4.1.3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4.2列入总量控制指标

3、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4.3污水排放中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5、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步骤和内容5.1污染源排放口的现状调查排污单位对其每一个污(废)水排放口(点)进行污染源调查,了解排放口的地理位置(包括经纬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周围的环境影响等。5.2排放口规范化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排放口工程设计方案、绘制工程图纸,编制各排放口整治的预计费用、施工期、竣工日期。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要求第6条的要求。5.3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的填写

4、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标准GB15562.1-1995的要求,在各排放口规定的位置竖立标志牌。由区、县环保局组织填写并签发《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完成排放口的立标工作。每个登记证应附有安装标志牌位置的照片,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5.4排放口规范化的档案建立为满足以后的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立标之后还应建立各排放口相应的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的地理位置,排放口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及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和记录。5.5排放口规范化的验收排污单位在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设备投入运行前,应向当

5、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其验收工作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进行。6、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方法和技术要求6.1仪器间建设(1)仪器间一般建设面积为9m2左右,高3m,材料为砖混或彩钢。(2)仪器间应建在采样口附近,原则上距离不应超过5m。(3)引入电源电压为220V,50HZ。电源供给要求稳定,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至少提供2KW的稳压电源。(4)设备工作温度一般在15~35℃。房内应配备功率1000W左右的空调。冬季采暖可以使用空调或电暖气,以保

6、证工作温度。(5)为保证设备无线通讯信号良好,仪器间应远离电磁辐射源和高大金属建筑。(6)仪器间应注意防雷保护。电气应接地保护。(7)仪器间外应悬挂名牌和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6.2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放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放口。个别单位确因特殊原因,其排放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排污单位已有多个排放口的,必须结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调整,进行管网归并整治。6.3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

7、1996)的规定,对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采样点;对二类污染物的监测,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设置采样点。总排口位置原则上设在厂界处。对不具备条件的,必须经区、县环保部门批准。6.4采样点上应能满足采样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竖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米的,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放口应安装取样阀门。6.5凡符合本要求第4.1,4.2条的单位,必须在单位总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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