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处分公司知识产权等财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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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处分公司知识产权等财产    一、案情介绍  陈某某、罗某某及广州市越秀区某某贸易商行(下称某某商行)于1996年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xx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陈某某、罗某某各出资49万元,分别占公司股权的49%;某某商行出资2万元,占公司股权的2%。公司章程规定,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

2、织实施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罗某某被任命为xx公司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罗某某履行职务作为设计人设计出名称为豆奶机(赛珍珠Ⅱ号)的外观设计专利,由xx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证书上记载专利设计人为罗某某,专利权人为xx公司。  2003年1月,罗某某与陈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罗某某将其所持有的xx公司49%的股权以185.25万元转让给陈某某。合同还约定双方对xx公

3、司的股权转让不包括xx公司现有的应收款,待应收款收到后,扣除收款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及税金,罗某某按其原来所占股权比例对应收款进行分配。同年2月,罗某某、陈某某、某某商行与公司股东以外的人陈某某、黄某某再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某某商行将其出资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转让给陈某某;罗某某将其出资49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中的39万元(占注册资的39%)转让给陈某某,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转让给黄某某;从2003年3月18日起,黄某某和陈某某即可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上述合同签订后,

4、陈某某向罗某某支付185.25万元股权转让款,罗某某退出xx公司,陈某某出任公司总经理,xx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东变更为陈某某、黄某某和陈某某。  2003年,xx公司起诉案外人广州市伊东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犯xx公司所拥有的“豆奶机(赛珍珠Ⅱ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罗某某知悉后,遂以其与陈得炽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曾约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排除在股权转让的范围之外为由起诉xx公司,请求确认罗某某对该专利拥有50%的专有权。另据xx公司及证人证言陈述,在罗、陈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全体股东同意将公司

5、无形资产作价100万元。[审判要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外观设计专利是罗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执行公司任务及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为xx公司。罗某某与陈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罗某某将其所拥有的xx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陈某某,“全部股权”按照通常理解当然包括公司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罗某某认为股权转让不包括涉案专利权,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定。退一步说,即使罗、陈二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双方协商一致排除本案争议的专利权,由于罗、陈二人是股权转

6、让合同的当事人,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与xx公司无关的另一法律关系,罗某某应向陈某某主张权利,而无权向xx公司主张。因此,判决驳回罗某某的诉请。  罗某某不服原判,上诉认为:其在与陈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没有对本案争议的专利权进行评估及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明示约定,故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是协商一致将该专利权排除在转让的股权之外。原审判决认为“全部股权”转让按照通常理解当然包括将公司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一并转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外,罗某某在股权转让之前系xx公司拥有49%股权的股东,其股权包括涉案专利等

7、无形资产,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对涉案专利权没有处分,故罗某某对该专利权的所有状态没有改变。现xx公司未经罗某某许可单独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及向其他民事主体主张专利侵权,其有权向xx公司主张拥有50%的涉案专利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判,确认罗某某对该外观设计专利拥有50%的专有权。xx公司答辩认为:罗、陈二人在转让股权时对公司的应收款等资产作了明确排除的约定,而对涉案专利权则没有明示排除,表明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将公司无形资产包含在股权转让的范围之内。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

8、审关于本案专利权属职务发明的判决正确,双方当事人已无争议,应予维持。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的法人财产权包括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股东按照享有公司股权的份额大小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等股东权益。罗某某与陈某某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和《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等协议已实际履行,并经工商机关变更登记。  罗某某已不再具有xx公司股东身份。同时,即使罗某某仍然是公司股东,在公司正常存续期间也无权请求分割公司财产。其次,在本案股权转让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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