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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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制史安徽农业大学法学系李晓光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1历史事实,包括历史事件、文件和制度2、发展规律,变化的基础、条件、原因和结果外国法制史体系一、古代法1、古埃及法(4000B.C.)2、楔形文字法(3000B.C.)3、古印度法(15世纪B.C.)4、希伯来法(11世纪B.C.)5、古希腊法6、罗马法二、中世纪法(封建制法)1、日耳曼法2、教会法3、城市法和商法4、伊斯兰法三、近、现代法1、英国法2、美国法3、法国法4、德国法5、日本法6、俄罗斯法7、欧共体法古代法古埃及法(4000B.C.)楔形文字法(3000B.C.)古印度法(15世纪B.C.)希伯来法(11世纪B

2、.C.)古希腊法罗马法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两河流域国家及法律发展概况1、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3000B.C.左右,到6世纪B.C.,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消亡。它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古老的成文法系。它的重要代表是《汉穆拉比法典》。2、国家发展历史*3000B.C.左右,苏美耳人和阿卡德人建立了一批奴隶制国家,并创造了楔形文字。*2316B.C.,阿卡德王国首次统一两河流域。*2113——2006B.C.,中央集权的乌尔第三王朝建立。*19世纪B.C.,阿摩利人建立古巴比伦王国,统一了两河流域。其第六代王汉漠拉比

3、统治时期是两河流域文明高度发达时期。*9——7世纪B.C.,归入亚述帝国。*540B.C.,被波斯帝国所取代。3、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形成阶段:22世纪B.C.,以《乌尔纳姆法典》的制定为标志。p20*发展阶段:20世纪B.C.,以两河流域其他各城市国家颁布成文法为标志。*完备阶段:18世纪B.C,以《汉穆拉比法典》制定为标志。迄今最早的保存最完整的法典*衰落阶段:16世纪B.C.起,巴比伦第一王朝为赫梯所灭,楔形文字法开始走向衰落。二、《乌尔纳姆法典》(一)法典制定的背景1、村社私有经济的发展,需要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2、统一的国家、集中的权力,需要统一各城邦的政令(二)法典的

4、结构、内容1、法典由序言和条文两部分组成2、主要内容*禁止巫术*伤害他人人身用罚金代替同态复仇*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方和女方家长*以残暴的刑罚确认和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刑罚主要有三种:死刑(仅适用犯通奸罪的妇女)赔偿金(罚金)以盐洗嘴(适用侮辱主人的女奴)三、法典的意义迄今为止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三、《汉穆拉比法典》(石柱法)迄今最早的保存最完整的法典(一)法典制定的背景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2、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3、缓和自由民内部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法典对债务奴隶制和高利贷有所抑制,限制对小生产者过分的掠夺(二)法典的结构法典分为

5、序言、正文(282)和结语三部分汉谟拉比法典序言申明,“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者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照临黔首,光耀大地”。(三)法典的主要内容(见教科书)1、法典确立了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不过,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经营方法不同,这时王室土地主要是由对王室负有不同义务的人们分散使用、经营的。①祭司、商人;②负担兵役义务的人;③纳贡人对其他财产都规定为私有,予以严格保护"如果一个人盗窃了寺庙或商行的货物,处死刑;接受赃物者也处死刑。"2、法典反映了巴比伦奴隶制所具有的早期家

6、庭奴隶制。法典把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①阿维鲁,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②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自由民。③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三个等级的人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更复杂,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如果贵族阶层的人打了贵族出身的人,须罚银一明那。如果任何人的奴隶打了自由民出身的人,处割耳之刑。"3、刑事法律保留了浓厚的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盛行同态复仇即奉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

7、原则:「如果一个人伤了贵族的眼睛,还伤其眼。如果一个人折了贵族的手足,还折其手足。」(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盛行连带责任*诉讼中,发誓和神明裁判占有重要地位*刑罚极其残酷*保留部分私刑4、规定了家长制的家庭关系;买卖婚姻和家内继承5、债法。当时高利贷十分盛行,法典还规定了利率。但借债要有人质,这样就出现了债务奴隶。如果人质原来就是奴隶,债主可任意转卖,如果人质是自由民,法典规定他要为债主劳动三年,第四年释放。法典不允许各种依附于王室的人以所使用的王室财产抵债,而只许以自己买得的田产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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