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工业企业转移定价动因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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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此,在出口环节企业是否存在国际转让定价的税务动机,可以通过比较我国和投资母国的企业所得税负担得出结论。2008年以前,我国对外资工业企业一直实行以区域税收优惠为主的鼓励政策。按照税收优惠程度,我们把这些外资工业企业所在地分为三类,具体适用税率见表1。2008年以后,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统一实行25%的基本税率。我们选取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额最大的国家或地区,按投资来源地把外资工业企业也分为三大类:一类投资来源于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意大利、瑞士等发达国家;二类投资来源于新加坡、韩国、泰国、马来西亚、

3、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新兴工业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其中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投资总额占全部外资总额的比例接近40%;三类投资来源于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萨摩亚和巴拿马等低税率避税地。这三类外资工业企业投资母国的企业所得税具体税率如表2所示。具体分析如下:1.投资来源于发达国家的一类企业。除瑞士外,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都较高,并对跨国公司的国外所得征收所得税,其税率一般都超过30%,高于我国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且发达国家一般与我国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实行免税法或者抵免法。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前后,除投资母国为瑞士

4、的外资工业企业在适用24%、30%和25%税率时存在通过“低价出口”的避税动机外,来自发达国家的企业都不存在向外转移利润的避税动机。2.投资来源于新兴工业国家或地区的二类企业。2008年之前,对设在经济特区等一类地区的企业来说,均不存在“低价出口”的避税动机。对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来说,在“两免三减半”优惠到期前,不存在“低价出口”的避税动机;优惠到期后,只有投资来源于新加坡和港澳地区的企业存在“低价出口”的避税动机。对设在其他地区的企业来说,在“两免三减半”优惠到期前,均不存在“低价出口”的避税动机;优惠到期后,除了投资

5、来源于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的企业之外,其余二类企业都有“低价出口”的避税动机。2008年以后,则只有投资来源于新加坡和港澳地区的企业存在直接避税的动机。3.投资来源于避税港地区的三类企业。避税港地区实行零所得税或极低的象征性所得税,且不同的避税港有不同的优惠税制,企业可选择适合的避税地区转移利润。理论上,投资来源于避税港地区的三类企业都应当有“低价出口”的避税动机。﹙二﹚进口环节是否存在国际转让定价的税务动机从进口环节来看,国际转让定价也会影响企业的进口关税和企业所得税负担。一方面,企业为了少缴关税,会采取“低价进口”的策略,即

6、压低从国外关联企业进口的产品价格,但“低价进口”会降低外资企业的进口成本,增加其利润而多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会采取“高价进口”策略,但又会导致关税负担增加。下面以实现企业税后总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建立一个简单模型来进行具体分析。假设B为我国外资工业企业,A为其国外的母公司,A向B出口中间产品;一单位产成品仅需要一单位中间产品;模型中只考虑企业所得税和关税,不考虑其他税费;改变中间产品进口价格并不影响B公司的销售价格决策和产品销售量。设定:PA为A企业生产该中间产品的单位成本;PO为B企业从A企业进口中

7、间产品的正常价格;Q为B企业进口中间产品的数量;PB为B企业销售产成品的价格;r为我国关税税率;TA为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TB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则可以求出:A公司的税后利润为:﹙P0−PA﹚×Q×﹙1−TA﹚﹙1﹚B公司的税后利润为:﹙PB−PO−POr﹚×Q×﹙1−TB﹚﹙2﹚税后总利润为:R=﹙P0−PA﹚×Q×﹙1−TA﹚+﹙PB−PO−POr﹚×Q×﹙1−TB﹚﹙3﹚如果企业为逃避税收采用国际转让定价策略,B企业从A企业进口中间产品的价格改变为P٭,那么税后总利润为:R٭=﹙P٭−PA﹚×Q×﹙1−TA﹚+﹙PB−

8、P٭−P٭r﹚×Q×﹙1−TB﹚﹙4﹚对公式﹙4﹚和公式﹙3﹚左右分别求差,整理后可得:ΔR=ΔP×Q×[TA−TB+r﹙1−TB﹚]﹙5﹚其中:ΔR=R٭−R,为税后总利润的变化量;ΔP=PO−P٭,为产品正常进口价格与国际转让定价后进口价格的差。企业国际转让定价的目标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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