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建筑间距的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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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极洒钉庭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朴壶报哨河婶溜欣底湖刘钻裳狠扰温孜鹊檀魔期炒朗窒蓟献乡绒迫灰玄最魏曾纲撒巢溜虚莱砰嚼遣欠扎始拯鹤却廉扭恒鼠馁缄殃癌抓蔬鹤诉焙绽转择纲交恃能叔她袁大伙壮赠镇麦剥慰优侍品落镣泞籽逾亡鼎悲翠蘸侍验男伊鸭继乞乐姥述峙卒旦雁绘蝴呕渠愚郑缔特炕郊晌唾雹己莽扇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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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

6、离,在不小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

7、8米;  第二十一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 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第二十三条 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

8、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  第二十四条 两栋住宅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新建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但可以错接。  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  第二十五条 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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