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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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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执行新中韩社保协定、协议书的操作流程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为有效解决中韩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中韩两国政府于2012年10月29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议定书》。为切实做好《协定》和《协定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制定操作流程如下:一、执行时间2013年2月份正式实施互免操作。2013年1月31日前已经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可从受理当月起实施互免;2013年2月1日后来我市工作的人员,从单位申请月的次月起实施互免。二、互免险种范围㈠城镇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㈡暂时免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三、互免期限㈠免除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期限:首次可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五年);如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免除期限可延至120个日历月(十年)。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予以最后一次免除期限的延长,最长不得超过36个日历月。㈡暂时免除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期限:免除期限自《协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长免除期限不得超过2014年12月31日。四、审核流程㈠免除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操作流程1、单位提交的材料⑴韩国经办机构(类似于我国的人社部社保中心)开具的《参保证明》
3、原件和复印件。⑵《无锡市外国人申请免除社会保险险种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详见附件三)一式二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2、审核各办事处工作人员审核单位提交的由韩国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证明》(详见附件1)和《审批表》。符合免除条件的,录入免除起始和终止时间,从受理审核的次月起免除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在《审批表》上盖审核人章,留存《参保证明》复印件和《审批表》,另一份《审批表》给单位留存。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资料,申请人仍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㈡暂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操作流程1.单位提交的材料⑴韩国经办机构开具的《商业医疗保险证明》;⑵《
4、审批表》;2、审核各办事处工作人员受理单位提交的由韩国经办机构开具的《商业医疗保险证明》(详见附件2)和《审批表》,审核其暂时免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核通过和信息核准后,录入免除起始和终止时间(最长不超过2014年12月31日),从受理审核的次月起暂时免除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义务,在《审批表》上盖审核人章,留存《参保证明》复印件和《审批表》,另一份《审批表》给单位留存。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资料,申请人仍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凡不能出具《商业医疗保险证明》的韩国在我市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五、其他1、凡不能出具《参保证明》的韩国在我
5、市工作人员,应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4月1日起,参加所有我市规定的社会保险险种,包括中韩社保协定、协议书签订前我市暂按韩国国籍免除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2014年12月31日后,所有在我市工作的韩国人,必须参加我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除《协定》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及《协定书》规定的暂时免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外,韩国人在我市工作人员应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4、部中心的外国人网上查询互免信息系统目前正在测试,完成测试后各办事处可直接登录人社网查询审核各与我国签订协定国在我国工作人员的互免信息,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互免条件。征缴管理部2013年
6、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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