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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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防治水规定》罚则主讲童建良2010年5月29日罚则的基本内容《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30—140条为罚则,共11条内容,其中9条(第130—138条)是关于违反本规定的具体处罚内容,1条(第139条)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1条(第140条)明确执法行政机关。煤矿防治水工作责任划分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处罚对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煤矿企业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的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处罚形式经济处罚:罚款

2、;行政处罚:对煤矿企业—警告、停产整顿、依法关闭矿井;对相关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公职,还包括党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第五条第一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违反本款给予企业警告,处企业2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条第二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违反本款仍进行生产的,给予停产整顿,处企业50-100万元,企业负责人3-5万元罚款第一

3、百三十一条第八条第一款: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违反本款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处企业50-100万元,企业负责人10-15万元罚款第八条第二款: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违反本款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处企业150-200万元,企业负责人12-15万元罚款一百三十二条第十四条: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

4、应的防治水内容;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必备的五种图纸):(一)矿井充水性图;(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违反本规定给予企业警告,处企业1-3万元,企业负责人1万元以下罚款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企业警告,并处企业5-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造成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遇突水点时,未详细

5、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二)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三)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处企业3万元以下,负责人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五十五条: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当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违反本规定责令停

6、产整顿,处企业100-150万元,企业负责人7-12万元罚款,暂扣各种证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不得同意恢复生产。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条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否则,不得投入使用。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企业10-50万元,企业负责人1-3万元罚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九十条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

7、工。第九十一条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违反本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企业1-3万元,企业负责人1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九十二条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

8、导水陷落柱;(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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