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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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秦家浩                          一九九六年三月七日            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意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

3、订。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对其有行政、经济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签订聘任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井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人)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

4、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劳动争议的处理;  (十一)当事人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原系固定职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0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

5、(含5年)的,试用期不得趋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实试用期。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下列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本单位原固定职工;  (二)转业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属;  (三)国家指令性分配安置的人员。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从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期计算。  第十四务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

6、因连续工作而超过最后一天的24时的,应当以完成该项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井订明生效日期和期限。变更合同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变更的合同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十六条劳动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涂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7、四)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损失的;  (五)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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