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校园绿化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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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校园绿化管理规定学院(校)校园绿化管理规定学院(校)校园绿化管理规定学院(校)校园绿化管理规定  学院(校)校园绿化管理规定提要:在校园绿地中放养家禽、家畜等的,一经发现由校综治办、后勤管理处组织人员捕杀,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精品物业管理条例  学院(校)校园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园林绿化管理和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校园,营造幽雅、舒适的育人环境,增进全校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XX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

2、定。  第二条后勤管理处是我校绿化管理机构,负责校园绿化的计划、规划、实施、监督、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后勤服务中心及其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校园绿化养护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校园范围内(包括东西校区)进行的校园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校园绿化是校园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纳入校园发展规划,需要全校师生员工积极支持和共同维护。对在校园绿化工作中成绩显着的部门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学校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

3、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各单位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及家属,均有维护校园绿化,参与校园绿化建设,制止和检举破坏校园绿化行为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校园绿化规划由院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制定,报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纳入校园总体规划逐步实施。  第七条校园绿化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充分利用和保护学校的自然生态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住宅区绿地、生产绿地及风景林地。  第八条校园公共绿地、住宅区绿地、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  第九条校园绿化的规划、设计

4、和施工采用邀请协商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相应的专业队伍承担。招标工作按《河南城建学院绿化及维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后勤管理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校园绿化中必须按照设计和学校要求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劣充优。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预算按规定应有3-5%的费用用于对建筑物周边环境的绿化设计、施工及竣工后保养期的养护。在基建主体工程完成后六个月内,由院后勤管理处具体组织完成环境绿化、美化工作。  第十二条基建施工后的拟建绿化地,在基建清场时必须将施工余留的建筑垃圾、杂物等全

5、部清理干净,保证绿化工程施工需要。  第三章管理和养护  第十三条校园绿化和养护的责任: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后勤社会化的的有关绿化协议,委托后勤服务中心和其它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校园绿地的养护管理,包括校园主次干道、广场、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运动场、学生宿舍、食堂、综合服务楼、教工住宅楼等处的配套环境绿地,校园内各处风景林地、人工湖周围绿地等,后勤管理处定期组织督促检查,确保养护质量。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迁移校园树木。因校园规划建设确需砍伐、迁移树木的,必须报院后勤管理处,由院后勤管理处

6、向院主管领导和上级职能部门申报,获准后方可实施。无申报或申报后未获批准而擅自砍伐或迁移树木而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地。确因建设、维修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开挖绿地或修剪树枝等,须经院后勤管理处同意并交纳一定的绿地占用押金方可施工,事后必须按要求恢复绿地或按恢复绿地实际成本交纳绿地恢复补偿费。  第十六条校园绿地中的植物铭牌,由学校统一制作、悬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悬挂,以求统一、美观及规范。  

7、第十七条禁止任何人在校园绿地内从事下列有损绿化的行为:  1.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燃烧物料;  2.开展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3.攀折、刻划、钉钉、栓拉树木;在树木上张贴;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4.擅自进入绿地,践踏草坪、地被;擅自采摘花卉、树叶、果实;  5.将绿地圈为己有;在校园绿地中随意搭建、种植;放养家禽、家畜等;  6.其他破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因教学、实验或开展文体活动等需要借用绿地,采集花、叶、果等,需报校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按要求进行;已经占用绿地搭建、种植的,

8、必须无条件退还。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对于损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标准给与处罚:  1.攀折、刻划、钉栓树木的;擅自采摘花卉、树叶、果实的;分别处以50-500元罚款。  2、在绿地中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燃烧物料的,处以50-500元罚款。  3、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处以50-100元罚款。  4、在校园内树木上擅自钉钉悬挂标志牌、广告牌的,除责令其拆除外处以50-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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