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及其解决途径-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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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O卷第2期(上)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Vo1.30No.22014年2月JournalofChifengUniversity(NaturalScienceEdition)Feb.2014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及其解决途径王斌(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日照276826)摘要:股东大会决议制度是按照”资本多数决议”原则将大多数股东的意思上升为公司团体的意思.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现实生活中由于多种原因,股东大会决议可能存在瑕疵,包括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这势必会影响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救济是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2、,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决议瑕疵的解决途径规定的并不充分,许多方面甚至存在空白,因此需要对决议瑕疵的救济加以详尽规定.使之完善.以实现股权平等的目的.关键词: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瑕疵;程序瑕疵中圈分类号:F276.6:D922.2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4)02—0137—02股东大会决议是“资本多数决议”规则的产物,是持有并没有将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纳入决议瑕疵的范畴,法定比例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就特定事项所做的集体意这显然与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效力不符.思表示.一经有效作出,即被拟制为公司的意思,所以在程序2

3、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本质分析和内容上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广义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可以具体分为内容瑕疵和程定,否则便会形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影响公司、股东序瑕疵.的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在公司法及2.1内容瑕疵相关立法上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认定标准及解决途内容瑕疵,是指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径.在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解决途规或公司章程.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应做广义理解,内容瑕径做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的不充分性使之存在许多空疵的范围非常的广泛.对于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瑕疵的类型,白和欠缺,因此,对

4、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解决途径还是有有学者将之分为两种:一是违反公司章程或违反法律的决待完善的.议.二是滥用多数决原则的决议.下面笔者从这两种类型来1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概念讨论.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采用多数决规则.因此,只有股东2.1.1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大会决议程序和内容均合法公正,才能不至于损害少数派律一般是指违反强制性规范,主要问题在于这里的强制性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相反,若决议内容或程序上有瑕疵就不规范是否包括公司法基本原则在内?内容违反公司基本原能认为是正当的团体意思表示,而应对其效力做否定性的则的决议是否有效?笔者试以违反股东平

5、等原则为例进行评价,这就是股东大会瑕疵制度.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有广义分析.对于股东平等原则的含义,学者的见解不尽相同.如刘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泛指股东大会决议的俊海教授认为,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狭义的股东大生的法律关系中不得在股东间实行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会决议瑕疵特指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而应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事项平等待遇原则.笔时出现的问题.这类瑕疵特指旧《公司法》第1II条所揭示的者认为,股东平等原则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应“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6、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是指股东资格的平等.那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的股东大会决议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是否有效呢?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平等原则对于公司股东来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在此,笔者主张采用广义的概念.原因说应是一项权利性原则,而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如下:第一,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组成,作为义务性也就代表着相应的强行性,因此,控制股东有义务平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及最高权力机构,其行使权利的主等对待各中小股东.该观点认为当股东大会决议违反平等原要方式就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大多数股东的意思集中则时即为无效.笔者认为在股东大会决议

7、事项违反股东平等升华为单一团体的意思表示,即公司的意思,从而对公司董原则分配公司利润时,应交由认为自己利益受损的股东自事,全体股东乃至公司的整体产生根本性、全局性、最终性己判断,法官无法裁判,法律也无强行规定的必要.的影响.第二,《公司法》第22条规定,“大会决议召集程序,2.1.2滥用多数决原则的决议.因为股东大会是由众多的股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东组成的议事机构,所以采用了多数决原则.但这也使股东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大会决议极易成为体现控制股东单方意志的“格式”契约,民法院撤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

8、本准则,堪称为“公司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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