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0809罪人与敌人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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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刑、犯罪人与敌人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死刑产生于五帝时代,[1]距今已有五千多年。[2]在古埃及、古罗马,都有过死刑。[3]虽然死刑具有悠久的世界历史,但是,死刑本身仍然包含着很多未解之谜。当我们讨论死刑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在不少方面都缺乏有说明力的证明材料,我们似乎是在一个晃荡不已的吊桥上爬行。  在论及死刑的存废时,人们从同样的视角提出了完全不同的看法。例如,同样是从社会契约论这一视角出发,贝卡里亚认为废除死刑的理由是公民在订立社会契约时没有交出自己的生命权,[4]卢梭则认为保留死刑的理由在于“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

2、也得死”;[5]同样是从宗教教义这一视角出发,有人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来论证死刑的正当性,有人则用“慈悲为怀、不得杀生”来论证死刑的非正当性;同样是从预防犯罪这一视角出发,有人认为死刑具有最大的预防效果,有人则认为死刑没有威吓力;[6]同样是从被害人亲属的感情这一视角出发,有人认为死刑可以消除被害人亲属的愤恨,有人则认为死刑不能消除被害人亲属的愤恨;如此等等。[7]’[8]  为了使关于死刑问题的讨论具有稳定的基础,为了避免从同样的视角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在讨论死刑问题时,应该从那些无争议的事实出发,并且,应该明确相关的争论所涉及的领域。  对于论及死刑的存废而言,误判问题和人

3、道问题是最值得关注的。31  存在误判的死刑,这是一个无争议的事实。在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曾经有无辜者被误判并执行了死刑,以致于人们谈到了“司法谋杀”。[9]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死刑的误判更是严重。[10]因为存在误判的死刑,所以,就应该废除死刑,这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看法,一个法治国家不能允许采用会导致剥夺无辜者生命的刑罚。纳粹统治时期存在对死刑的严重滥用,是德国在1949年废除死刑的主要理由。[11]但是,问题是,在一个特定的领域里,是否无论如何都不会发生死刑的误判?  死刑是否符合人道,这是决定死刑存废的最终根据。生命权是神圣的,一个作为人的人,其身体的和心灵的存在必须得到尊重,

4、这是不可丧失的人类尊严。但是,问题是,“人道”涉及到何种领域。应该追问的是:怎样才是人?谁享有人类尊严?谁拥有生命的权利?在中国,谁干了令人发指的恶行,谁就会被视为“畜牲”。“人”不是一个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人”主要是一个法规范意义上的存在。虽然生命是生命权的物质基础,但是,生命不等于生命权。“生命”主要是一个生物学的概念,在生物学的意义上,可以粗略地把“人”定义为“有血有肉的动物”。“生命权”则主要是一个法学的概念,在法学的意义上,可以粗略地把“人”定义为“具有正当存在根据的人格者”。在现代的法治社会里,谁遵守了实在法的基本规范,谁就是具有正当存在根据的人格者;谁虽然有时违

5、反了但是基本上遵守了实在法的基本规范,谁也是具有正当存在根据的人格者;谁从根本上违反了实在法的基本规范,谁就不再是具有正当存在根据的人格者。如果谁虽然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物质但是不具有法规范意义上的人的本质(他有血有肉却根本性地违反了实在法的基本规范),又应该怎样对待他呢?不能对他适用死刑吗?  二、应该立即废除针对犯罪人的死刑31  在中国唐朝时期(公元618年至公元907年),曾有过废除死刑的短暂实践。天宝六年(公元718年),唐玄宗诏曰:“朕承大道之训,务好生之德,于今约法,已去极刑。议罪执文,犹存旧日,既措而不用亦恶闻其名。自今以后,所断绞、斩刑者宜除削此条,仍令法官约近

6、例详定处分”。[12]但是,自安史之乱使社会陷入动荡之后,中国刑法史事实上成为滥用死刑的历史。在民国初年,有中国学者提出废除死刑。[13]1956年,中国的国家副主席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政治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14]近年来,也有中国年青的刑法学者主张立即废除死刑,例如,中国政法大学的曲新久教授在五年前提出:“中国应当废除死刑,而且应当从现在做起”,[15]他在两年前又提出:“中国现在应当废除死刑,越快越好,明天最好。”[16]但是,在目前的中国,占支配地位的观点认为,“中国目前应通过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方式努力减少与严格限制死刑,

7、在未来则一定要顺应世界法治发展进步的潮流而全面废止死刑。”[17]关于全面废止死刑,有学者认为全面废止死刑是一个“百年梦想”,[18]有学者则认为应该在2050年中国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时全面废止死刑。[19]  从人道问题和误判问题来看,我认为,应该立即废除针对犯罪人的死刑。  犯罪人是应受谴责地实施了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人。虽然犯罪人是有罪的,但是,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中总是存在一些值得社会宽恕的理由:有的犯罪人基于可以原谅的理由(例如,存在杀父之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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