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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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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波三折的“牛与狗”官司 案例概要:猎狗咬伤耕牛,耕牛被咬后狂奔上公路撞伤人。法庭上狗的主人与牛的主人互相推诿、唇枪舌剑。2005年8月2日,安吉县法院对这件离奇的动物伤人案作出判决:牛主王某赔偿伤者邱某各项损失的10%,计9894.70元;狗主梁某赔偿邱某各项损失的90%,计96052.31元。王某和梁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公路出现离奇惨案 2004年7月11日早晨6点钟左右,家住浙江省安吉县天荒坪镇港口村的农民邱某特地起个早,骑上摩托车外出办事,路经上脚岭时,一头耕牛突然狂奔而来,正常行驶的邱某猝不及防,被牛撞个正着,刹那间邱某浑身是血,不省人事。
2、 与邱某同村的王某同样也是个勤快人。那天早上5点多钟,王某像往常一样,将家中喂养的一头耕牛牵到离家不远的上脚岭公路坎下荒田里吃草。王某在离公路路坎14米左右的田里钉上竹桩,拴好牛绳,就自己回家吃早饭去了。没想到,这一走就“走”出了一场赔偿官司。 肇事元凶被锁定 经过民警调查,整个事故发生过程渐渐变得清晰。 原来,这天早晨6点钟左右,德清县筏头乡梁某同两个朋友一起各自骑着摩托车,翻山越岭来到港口一带打猎,车后座带着3条德国种的猎狗。途经港口村上脚岭路段时,梁某的猎狗发现公路边荒田里正在吃草的耕牛,以为是野兽,于是吼叫着从车上跳下,冲向田里,追咬牛的前腿和颈
3、部。耕牛因惊吓和疼痛,挣扎着将牛绳连同拴牛的竹桩一同拔出后,疯狂地窜上公路,向港口方向狂奔,奔跑了100多米后,撞倒了邱某。 伤者该向谁索赔 被牛撞伤后的邱某很快被路过的农民送到港口卫生院急救,港口卫生院对其包扎后,马上又将他转到县第一医院进行抢救。邱某经县第一医院诊断为左胸臂挫伤、外伤性脾破裂、胰尾挫伤,并很快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前后住院13天,共花费医疗费11377.43元,住院伙食费、交通费255元,误工费822.59元,以及摩托车修理费720元。事故当天,牛主人赔偿了1000元,狗主人赔偿了2000元。 邱某找到牛主人要求赔偿上述损失,牛主人理直
4、气壮地说:“不应该由我赔,因为牛撞人都是猎狗闯的祸。”邱某找到狗主人索赔,狗主人也振振有词,认为不应该由他一人全部赔,因为伤人的是牛不是狗。邱某搞得满头雾水:我究竟应该向谁索赔? 律师指点迷津 2005年8月初,索赔无望的邱某找到律师,律师建议他先进行伤残司法鉴定。 8月18日,邱某正式向安吉县法院法医室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邱某脾破裂全脾切除术为五级伤残。按照这一标准,牛主人、狗主人还应该赔付95472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费。 9月10日,邱某向安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牛主人、狗主人共同赔偿他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及交通费、误工损失费、伤残补助费,以及摩
5、托车修理费等损失共计108947元,扣除已偿付的3000元,还应赔付105947元,并要求由牛主人和狗主人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上唇枪舌剑 案件很快正式开庭审理,法庭上,原被告之间、两被告之间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邱某一一列举证据,证明自己系无过错方,要求被告尽快支付赔款。被告牛主人王某认为牛是无辜的,它本来老老实实地在田里吃草,若不是狗攻击它,它根本不会挣脱缰绳冲到道路上去,更不会把邱某撞伤,所以应由狗主人全部承担责任。被告狗主人梁某认为,牛撞人是造成邱某受伤的直接原因,虽然牛撞人是因狗的攻击引起的,但牛主人王某在牛吃草期间独自离开,管理上也有疏忽,自
6、然脱不了干系。同时还提供了16页原告的病历资料,证明原告邱某患过肝炎且以前盖房子时受过伤,对此次的伤残留有影响。被告狗主人明确提出要对邱某伤残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予以准许。第一次庭审只得中途休庭。 再次庭审有结果 安吉县法院法医室对狗主人梁某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确患过肝炎,也有外伤事实,但脾脏经病理切片,无疾病,也就是说此次外伤致脾脏破裂,与以前无任何关系。法院随即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正常骑车行驶没有任何过错,其损害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梁某明知自己的猎狗是一种攻击性很强的凶猛动物,就应该给予高度的防范,将狗拴
7、住或圈住,但他在未设任何防护装置的情况下用摩托车携带猎狗在公路上行驶,造成安全隐患。所以梁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梁某的过错无疑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而对邱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牛的饲养人,虽然尽到了一般情况下应注意的义务,即将耕牛用绳子和竹桩进行了拴养,但他选择了离公路较近的地方放牧,而且以牛的力量是很容易将竹桩拔起的,故王某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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