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建筑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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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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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高楼建筑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7-12-31【正  文】高楼建筑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准则    第1条     本准则依环境影响评估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楼建筑环境影响评估作业,依本准则之规定,本准则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    第3条     开发单位申请高楼建筑许可,其环境影响说明书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书)应于建造执照申请阶段,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审查;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有建造执照预审规定者,得于建造执

2、照预审阶段办理。    第4条     主管机关审查环境影响说明书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书),分程序审查及实体审查,程序审查未通过者,不得进入实体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如附件一。    第5条     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书之编制应精要确实。其中环境影响说明书本文不得超过一百五十页,评估书本文不得超过三百页;相关资料、文件、数据等,得以附录形式编制。但情形特殊,经主管机关认可者,不在此限。    第6条     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书应以菊八开纸张(二十一公分乘三十公分)印制;图、表超过菊八开规格时,得摺页处理。   

3、 前项书件文字、图、表页之字体须清晰且间距分明。    第7条     开发单位应先查明废弃物掩埋场工程兴建之基地,是否位于附件二之环境敏感区位及特定目的区位,并应检附有关主管机关公函、图件或实地调查资料等证明文件。    开发基地位于环境敏感区位或特定目的区位,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经主管机关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不应开发者,应不许可开发:    (一)位于现有、兴建中、规划完成且定案之重要水库集水区。    (二)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承受水体未能符合主管机关所订之水体分类及水质标准或超过主

4、管机关依该水体之涵容能力所定之管制总量。    (三)位于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距水源取水水体(指主、支流)水平距离一千公尺范围内,或属自来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内之山坡地。    (四)位于海岸潟湖、红树林沼泽、草泽、沙丘、沙洲、河口、珊瑚礁、湿地等。    二相关法令所禁止开发利用之区域,应不许可开发。    三相关法令所限制开发利用之区域,应取得有关主管机关同意或另觅替代方案。    六区位中应予保护之范围及对象,应详予评估及研提因应对策。    第8条     环境影响说明书及评估书应记载事项及审查要件,依附件三、附

5、件四、附件五之规定办理。    第9条     高楼建筑对环境之影响,应符合空气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废弃物清理法、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饮用水管理条例等相关环境保护法令之规定。    本准则有关环境品质之评估,应符合前项相关环境保护法令之规定,其因环境之特性,应采更严格之约定值、最佳可行污染防制(治)技术、总量抵减措施或零排放等方式为之,以符合环境品质标准或使现已不符环境品质标准者不致继续恶化。    第10条     高楼建筑如规划取(抽)用地面水、地下水,应进行其环境影响调查、预测、分析及订定对策,并经各该

6、主管机关核准。    前项开发行为位于地下水管制区或地盘(层)下陷区者,禁止规划取(抽)用地下水,但施工过程之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规划非以点井方式施工,并经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11条     开发单位申请高楼建筑之开发,应有节约水资源及节约能源之规划,并将中水道系统设置之可行性,纳入评估。    第12条     高楼建筑产生之废弃物(含污泥)应规划设置收集贮存系统,如委外清除、处理,应检附合格清除处理机构之证明文件或调查当地合格清除、处理机构之家数,并注明最终处理(置)地点之容量负荷。如委由政府机关或经主

7、管机关同意之机构代为清除、处理,应检附清除、处理容量、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证明文件。    第13条     开发单位申请高楼建筑之开发,对于可能产生之风场及空气污染物扩散之干扰,应依当地地形、既有土地建筑配置、气候资料、计划建筑外型等预测风场变化及空气污染物扩散情形,并订定对策;必要时应进行相关之模拟分析或试验。    第14条     开发单位申请高楼建筑之开发,应评估室内停车场之废气排放对环境产生之影响,并订定因应对策。    第15条     开发单位申请高楼建筑之开发,应评估火灾、风灾、洪泛、地鯠等意外灾害发生时,对周

8、围环境可能产生之影响,其疏散计划、紧急应变计划并应配合周围之道路系统、消防系统、排水系统等订定因应对策。    第16条     开发单位申请高楼建筑之开发,应评估对周边环境之土地利用型态、居民生活型态、相关公共设施负荷、产业经济结构、教育结构、人口分析及数量等之影响,并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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