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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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用,促进我省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的持续发展,为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储备,规范基金管理工作,便于广大科技人员申请资助和监督基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用于资助全省应用基础研究的专项资金,基金项目资助计划是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的组成部分,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基金项目资助计划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由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辽宁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和辽宁省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培养基金三个类别基金(以下分别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启动基金、

2、优秀青年培养基金)及由吸引社会资金建立的专项基金构成。第四条 辽宁省境内具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基本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具有向省基金委提出项目申请和经评审获得基金资助的资格。第二章 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省基金委发布的年度基金项目资助指南,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除具有极高科学意义和水平、明显预期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外,其它未列入项目指南范围的项目不予受理。第六条 申请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及良好的预期应用前景,对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进作用;   2.具备研究工作基础,立项根据充分,研究工作具有自主创新性,

3、研究方案切实可行,项目研究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含国内先进水平),可在2-3年完成预期研究目标或取得重大进展;   3.具有研究条件或可依托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开展研究工作,申请资助经费预算切实合理;   4.项目申请单位(申请者所在单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研究必需的支撑条件,并对本单位项目实施及基金经费使用严格管理。第七条 省基金委每年集中受理基金中各类别基金项目申报,社会投入设立的专项基金可根据情况并入相应类别基金内一并申报,也可由省基金委另行组织申报。   申报省科技基金各类别基金资助的项目,均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八条 基金项目申请人必须具备

4、以下条件:   1.自然科学基金申报人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深科研人员可申请匹配资助。   2.博士启动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不满3年、申报当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在省基金委“全省自然科学领域博士人员数据库”登记入库的人员。   3.优秀青年培养基金是培养全省高层次科技人才的专项资金,其申请者必须是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当的科研经历,并取得过较好科研成果和相应奖励,在相关科学技术领域有较固定的研究方向、在学术及其研究成果产业化方面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人员。   第九条

5、 基金申请项目的申报和审查:   1.申请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项目申请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规定上报《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32.省基金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不再进入以后的评审程序。   第十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分为项目的同行专家评议和基金评审管理系统综合评定。其中:基金项目的同行专家评议,系指省基金委组织有关的同行专家,按照基金项目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的定性评议;基金评审管理系统综合评定,是根据基金项目评价指标权重、专家定性评议结果和专家建议资助率等条件进行的定量评定,其结果是对项目进行择优资助的主要

6、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学道德水准,具有自然科学领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及自然科学领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由国内相关科学基金组织及省内有关单位推荐,经省基金委审核后进入基金评审专家库。必要时省基金委可邀请国外学者和专家参与基金项目评审。   对参与基金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省基金委付给一定的报酬,并对其公正性进行考核,对违规专家取消其参与评审基金项目的资格。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对其直系亲属申报的项目应予回避。当年申报基金资助的申请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类别基金的评审。   项目申请人有权向省基金委申请

7、某些人员回避对其项目的评审。第三章 基金资助项目及经费的确定下达   第十三条 省基金委依据每年基金经费总额和各类别基金平均项目资助强度,参考基金项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各类别基金预资助项目和经费分配意向,征求有关单位对预资助项目合作资助的意向。在此基础上,提出年度基金项目资助意见,由省科技厅审定后,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基金资助计划。第十四条 省基金委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在自愿的前提下匹配资金,进行合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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