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问题

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问题

ID:5515733

大小:36.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7-12-16

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问题_第1页
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问题_第2页
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问题_第3页
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问题_第4页
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外购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残值率的答复问:我公司从国外购买一批旧生产设备,制造日期从1997-2003年不等。该部分设备按要求进入固定资产管理,请问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上没有特殊规定?仍按10%残值,不低于10年摊销?答:一、关于外购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

2、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上述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的规定,并没有区分新旧固定资产,现行税法中的其他法规对企业取得的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国税发[2009]81号”文中提及,但该文仅适用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指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若企业外购的旧固定资产不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的条件,建议协调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原内资企业适用的国税函[2003]1095号文(《国

3、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新旧程度确定折旧年限。我们注意到,部分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文件(国税函[2003]1095号)对旧固定资产进行了折旧年限的确定,如北京市谷平区国家税务局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中的回复:“问: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含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确认?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讨论稿》的精神,对于企业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

4、当根据适当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确定折旧程度,再乘以《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此外,我们提醒贵公司,如果外购的旧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的条件,可根据《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中规定:“······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即按照不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

5、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确定折旧年限。二、关于外购旧固定资产的残值率问题《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也就是说,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的残值率做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一个合理性。所称合理《实施条例》解释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这就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企业在确定残值率时除了上述合理原则外,还应注意把握一贯性原则。特别提

6、醒:我们的答复为政策上的理解与分析,存在着一定的时效性和理论性,如财税机关颁布新的文件或者解释,与上述咨询意见不一致的,应以财税机关的文件或者解释为准,另外,对咨询意见,我们提醒贵公司,应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协调,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附件2:《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010年11月17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大连市地方

7、税务局:  你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的认定问题  大连某船务公司是湛江某船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是关联企业,协议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审核。鉴于经查证,所用评估价也是虚假的,因此,固定资产原值应按取得时的真实凭据记载的价格加上相关资本化的费用等合理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涉税案件的船舶应以原始买价加上购买卫星通信等设备款、船员工资、接待人员差旅费、港口使用费、燃油淡水款、船舶保险金等费用合计人

8、民币2901.5万元,作为涉税案件中船舶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