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赠与满额赠促销的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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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赠与满额赠促销的税务处理买赠与满额赠促销的税务处理  买赠与满额赠促销的税务处理买赠是指顾客购买指定商品可获得相应赠品的促销方式。对赠品的税务处理通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其计税价格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商品不涉及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

2、率一般为10%”。  [例1]ABC牛奶公司在乙超市举行新品推广促销活动,每箱新品牛奶绑赠纯牛奶10包,若同时购买3箱以上,则超市另行加赠保鲜盒1个。超市本身不销售此种保鲜盒,故从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采购价为3元/个(开具普通发票)。新品牛奶零售价元/箱,超市采购价30元/箱(不含税),绑赠的纯牛奶为ABC牛奶公司免费提供。活动期间超市共售出新品牛奶300箱,绑赠纯牛奶3000包,送出保鲜盒100个。  [分析]根据国税函[xx]87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本例中每箱新

3、品牛奶绑赠的纯牛奶为ABC牛奶公司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其实质是降价促销行为,故ABC公司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销售收入,面对于乙超市而言,新品牛奶和绑赠的纯牛奶可视为同一个商品管理,绑赠的纯牛奶无需单独核算,对加赠的保鲜盒则应视同销售,按其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保鲜盒计税价格=3×(1+10%)=元,乙超市的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库存现金=12000+2040=-14040;主营业务收入=(300×)÷(1+17%)=12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17%=2040元。  2.结转销售商品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4、300×30=9000元;同时结转库存商品9000元。此外,进项税额=9000×17%=1530元;实际应交增值税=2040-1530=510元。  3.赠品的会计处理:赠品采购成本(库存商品)=100×3=300元;赠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17%)×17%=元;销售费用=+=元。  此处赠品视同销售收入330元虽不用在账面直接反映,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纳入“销售收入”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满额赠”与“买赠”相似,但后者通常是对指定商品的促销,而前者则是在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即获赠相应赠品的促销形式,赠品由商场提供,通

5、常是顾客持购物发票到指定地点领取。“满额赠”在提高客单价方面有较明显的效果。在税务处理上,一般做法与例1中超市赠送保鲜盒相似。但考虑到百货公司赠品促销活动频繁,且赠品发放数量大、品类多,为有效控制赠品的税负,简化税收申报工作,建议百货公司将赠品比照自营商品来管理。赠品采购时,尽量选择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在定义赠品销售资料时,自行设定合理的零售价格。赠品发放时,按设定的零售价格作“正常销售”处理,通过POS机系统结算,收款方式选择“应收账款”,在活动结束后结转“销售费用”和“应收账款”。  [例2]丙商场在周年庆期间推出“满额赠”促销,单笔

6、消费达5000元即送咖啡机1台,总限量10000台。商场从X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此赠品,不含税采购价为200元/台,商场对此批赠品比照自营商品管理,并在销售系统中建立新品,设定零售单价为元。活动期间赠品全部送完。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赠品采购:采购成本(库存商品)=200×10000=200万元;进项税额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000×17%=34万元。同时结转应付账款——X商贸公司=200+34=234万元  2.确认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10000÷(1+17%)=2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000

7、×17%=万元;应收账款=210+=万元。  3.结转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库存商品=200万元。  4.结转赠品费用:销售费用=万元;应收账款=万元。  本例确认销售收入210万元,应交增值税万元。若按视同销售处理,则应计视同销售收入220万元(核定成本利润率为10%),应交增值税万元。由此可见,将赠品发放比照自营商品销售处理,不仅减少了纳税申报时计算视同销售收入的环节,还可通过自主设定零售价格,将销项税额控制在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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