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假期及待遇规定

女职工生育假期及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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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生育假期及待遇规定类别条件假期执行说明备注产前假妊娠七个月(28周)以上,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2个半月。(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产假单胎顺产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产前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加假15天。自然流产与宫外孕妊娠三个月内30天妊娠3—7个月(含3个月)45天晚育(女24足岁以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假期间使用。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哺乳假生育后

2、如上班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6个半月可享受本人基本工资80%。请长假女职工产假与哺乳假满后,因确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假的,条件允许可酌情延长。不超过一年本人基本工资的70%。如生活确有困难,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的80%。类别条件期限标准执行说明月生育生活津贴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3.属于计划内生育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

3、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的月生育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1.有本市城镇户籍2.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3.属于计划内生

4、育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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