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注意纳税调减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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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算清缴:注意纳税调减项目  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始了,笔者发现一些企业由于不懂税法,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业务,不知道该如何作纳税调减处理,结果多缴了税款,给企业带来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为此,笔者对年终结账以前发生的业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作纳税调减的项目进行了归类梳理,以供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参考。  少记营业成本,理应核算冲减当期利润  企业财务人员在年终结账前,应认真核对存货相关账目,对于一些少记营业成本的错账,有的直接表现为实现的利润,应及时调减当期利润。有的涉及多个会计科目,不能直接调减利润,就需

2、要在各个会计科目之间进行分摊。对于前一种情况,可直接调减当期利润。但对于后一种情况,就不能直接调减利润。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材料采购成本、原材料成本的结转、生产成本的核算中发生的错账,导致当期少记营业成本。由于少计的存货,会依次转入原材料、周转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当期利润中,最终导致当期利润的增加,多缴了当期的所得税。  例如: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26日,财务人员在核对2016年会计账目中发现,2016年8月份,财务人员把应记入生产成本的原材料,错记在“应付职工薪酬”中的福利费科目。该批原材料购入时开具了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税额17万元。该批原材料如果按正常程序核算,应分别进入了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和主营业务成本之中。最后,经过会计人员核实,期末生产成本为100万元,库存商品为200万元,已销商品主营业务成本为700万元。假定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那么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调减。  第一步,计算分摊率。分摊率=100÷=10%。  第二步,计算各环节应调整的数额。1.生产成本应调增数额=100×10%=100000;2.库存商品应调增数额=200×10%=200000;3.主营业务成本应调增数额=700×10%=700000;4.应转

4、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5.应调减的应付职工薪酬=100000+200000+700000+170000=1170000。  可见,该公司由于错误记账,导致当期多结转利润70万元,应调减利润70万元,同时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调减70万元。  往年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标,应冲减当年所得额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第四十二条还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由此可见,对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如果以前年度超标,应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考虑纳税调减因素,应依法作纳税调减处理。  所得额抵减往年亏损,不同问题不同对待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企业以前年度符合弥补亏损的,在年终结账汇算清缴时应考虑弥补亏损因素。

6、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所得额抵减往年亏损,不同问题应不同对待。  第一,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调减境内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二,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规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但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纳税所得。  第三,查补的所得额也允许弥补亏损。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

7、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核定征收企业在核定征收期间产生的亏损不得弥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

8、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五,企业重组弥补亏损另有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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