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校园消防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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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规章制度之校园消防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火灾无情,人命关天,消防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为了切实加强我校消防管理,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物不受或少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综治工作的副校级领导任组长,政教处主任任副组长,政教处副主任、总务处、教导处、电教处主任为成员。下设消防安全检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成员与安检小组同)。检查小组定期对学校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一旦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向一把手报告。一把手必须责成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第三条学校对消防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

2、消防工作纳入行政干部政绩和教职工业绩考核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在年度考核评比中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学校对于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或者因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较大损失者,实行一定的经济制裁。  第五条学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由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裁决、执行。  第二章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及处罚原则。  第六条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  1、在公共场所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在公共楼道间堆放杂物,妨碍疏散的;  3、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的;  4、违章存放各种燃料的;  5、违章用火用电的。  第七条违反消防管

3、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检讨:  1、有火灾隐患而拒不执行整改通知的;  2、在阳台、楼道间燃放鞭炮的;  3、在学生公寓住宿,使用蜡烛、油灯照明的,或者使用“热得快”、电热取暖器、电炉等违章电器的;  4、在实验室做实验,因违章操作引起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的。  5、在有易燃物品的地方玩火,或者燃放烟花鞭炮的。  有本条第3、4、5款之行为,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同时并处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综治工作项下,每人次扣除1—5分。  第八条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具结悔过书:  1、故意损坏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的;  2、故意损

4、坏用电设施,制造电线短路的;  3、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火灾发生时,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有本条各款行为之一,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同时并处在其所在班的《班级工作评估》综治工作项下,每人次扣除6—10分。  第三章裁决与执行  第九条被裁决交纳罚款或者违规押金的人,是本校在校学生的,必须在处理决定公布后两日内,将违规押金交到政教处;是教职工未成年子女、亲属的,由领导小组给予训导;是本校教职工及其家属、亲属(成年)、子女(成年)、保姆的,则在其工资项下直接扣除罚款;是校外人员的,由学校保安队酌情处理。  第十条交纳了违规押金的学生,毕业后经学校有关部门

5、证明没有发生第二次违规行为的,可以退回押金。  第十一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哪个单位发生火灾,坚决追究分管领导、责任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在干部的聘任考核和教职工的年终考核、个人评优、职称评聘以及单位评先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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