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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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律师实务》典型案例渭南电大丁鹏一、律师的资格与执业[案情之一]张某(男,35岁)某大学法律系副教授。1997年10月其弟在一次宅基地纠纷中将对方打成重伤,因张某的成功辩护,其弟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张某在当地声望大增,一些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开始委托张某为诉讼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张某认为从事刑事辩护无利可图,遂一一拒绝。张某认为办理经济纠纷案件可获得高收入,但因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和获得律师资格,在接案、办案中受到很大限制,于是张某

2、通过其同学(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他的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了有关张某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申请材料的15日内提出了审查意见,同意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的第二个月内对材料进行了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张某进行了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考核,经考核同意报司法部审批。[问题]1.张某作为一名没有律师资格的副教授能否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2.张某是否有资格通过考核办法获得律师资格?授予其律师资格的程序是否合法?3.张某在司

3、法部审批期间能否承揽代理和诉讼业务?4.张某调人行政机关工作后,能否兼任执行律师?[分析]作为近亲属,且不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张某有资格作为其弟的刑事辩护人。我国《律师法》第7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司法部关于《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

4、上学历、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①在高等法律院校(系)或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已取得高级职称的;②具有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一年以上的;③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可以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张某只要被授予律师资格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就可以申请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在本案例中,张某虽有得到律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的愿望而没有从事专业律师的打算。但

5、根据{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7条的规定,张某通过律师事务所主任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申请通过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可视为拟调人的律师事务所报送的申请材料,因此其申请是合法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考核授予的程序符合该办法第7条、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因此,审批程序是合法的。我国《律师法》第5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由上述规定可知,张某虽作为一名法学副教授,但因其没有取得律

6、师资格和执业证书除了为其亲友进行辩护或代理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根据我国《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张某调人市行政机关工作后,就属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因此,张某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行资格和执业分隔的制度,其资格可予以保留,但不得执业。此后,张某认为自己有法学副教授的职称,通过考核,省司法厅又已将同意授予其律师资格的意见报司法部审批,自己成了一名名副其实的律师,从此开始公开承揽律师代理和诉讼业务,并出庭辩护。19977年12月10日张

7、某调人某市行政机关工作,次年3月14日其律师资格被司法部正式批准。张某及时申请律师资格证书。由此,张某认为凭着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信誉,可以在工作之余作为兼职律师大显身手。[案情之二]杨某,男,原是某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二年级学生,因在校期间盗窃学校机房的计算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回乡。杨某回乡后,表现较好,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义务为众乡亲提供法律咨询,受到众乡亲的好评。后来杨某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了法学专科文凭,1995年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杨某认为自己具有了律师资格,可以为人代

8、理诉讼和辩护了。从此杨某经常以律师的身份代理本乡镇群众参加诉讼,并收取代理费。1蜘年8月,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得知此事后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后杨某为取得合法的律师执业资格,便在县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于1998年3月向其所在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律师执业证书。[问题]1.为什么说杨某的代理行为是违法的?2.审核机关应否批准杨某的申请?为什么?3.如果审核机关不批准杨某的申请,杨某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分析]1.我国《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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