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英杰卷四班卜开明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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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2007年1月8日,武汉市鸿运食品厂和广州市思可达高级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纠纷。经过协商,双方负责人于2007年12月18日通过电子邮件达成了请求仲裁的协议,约定:“凡因执行2007年1月8日供货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武汉市的仲裁机构解决”。【问题】1.食品厂和商场于2007年12月18日达成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2.如果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商场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就此发生争议,此时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向何机构寻求解决?3.如果在仲裁

2、的过程中,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仲裁委员会能否根据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继续进行仲裁?【正确答案】1.该仲裁协议有效。首先,根据《仲裁法解释》,电子邮件是符合仲裁法要求的其他书面形式,因此双方通过电子邮件达成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其次,该协议中虽未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仅约定仲裁机构为武汉市的仲裁委员会,但鉴于武汉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武汉仲裁委员会,故该约定认定是明确的,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2.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一方申请仲裁,一方提起诉讼的,则应

3、当由人民法院裁定其法律效力。3.可以继续进行仲裁。因为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合同发生的纠纷既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也包括合同效力问题发生的纠纷,仲裁委员会对此均具有管辖权。即只要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利就是存在的。【考点集成】1.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重点掌握新实施的《仲裁法解释》的相关条文,例如,第1条,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第3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

4、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5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第6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2.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

5、法院作出过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136《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6、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法院。《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仲裁协议和主合同的关系。主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仲裁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案例2仲裁的审理与仲裁裁决日本佐川公司与中

7、国万盛公司在履行一份涉外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佐川公司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万盛公司支付货款,并同时向万盛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万盛公司则反请求佐川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佐川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后双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就合适人选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主任便从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了一名仲裁员处理此案,最终以不公开的方式将此案审结。万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佐川公司则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对

8、此万盛公司以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要求公开审理而未得到满足为由,请求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问题】1.佐川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在程序上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2.万盛公司的反请求应当在何时提出?3.万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如能起诉,应向什么法院起诉?如不能起诉,请说明理由。4.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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