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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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

2、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独特性、创新性,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建设相协调。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城市雕塑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设置城市雕塑,以及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设置的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其他城市雕塑项目,由各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城市雕塑,应当纳入其建设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并与建设项目一并审批。第八条新建城市雕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或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创意的必要说

4、明;(二)现势地形图;(三)其他有关材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取得选址意见书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九条制定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选址意见书、城市雕塑专业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并遵守有关著作权的规定。第十条涉及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在中心城区重要地段范围内新建城市雕塑项目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估确定设计方案。在前款规定范

5、围以外新建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者其他方式,择优确定设计方案,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城市雕塑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以及对城市雕塑的必要说明;(二)城市雕塑规划布局与环境设计效果图;(三)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及模型;(四)承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五)配套工程有关图纸;(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其中,对于委托创作的,还应提交建设单位

6、与创作设计单位或个人订立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委托合同。第十二条城市雕塑开工验线,制作与施工,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按原审批程序批准。第十三条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拆除。第十四条城市雕塑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城市雕塑工程档案。城市雕塑工程档

7、案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第十五条设计、承建单位或者个人对设计、建设的城市雕塑质量负责。承担创作设计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十六条城市雕塑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建设、命名冠名以及养护工作。第十七条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城市建专项资金;(二)建设单位自筹;(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四)社会捐款和捐助。大型建设项目内城市雕塑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第十八条城市雕塑建成后,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

8、、保养,保持完好、整洁。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产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单位负责。第十九条禁止损毁城市雕塑以及在城市雕塑上擅自悬挂、粘贴物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经批准建成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所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承担,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城市雕塑发生破损无法修复的,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拆除。第二十条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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