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刑法的主体问题浅析-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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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第8期经济研究导刊No.8,2014总第226期EC0N0MICRESEARCHGUIDESerialNo.226风险刑法的主体问题浅析林培晓1,2(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2.顺德职业技术学校,广州顺德528300)摘要: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有组织不负责任”,在风险刑法中,除了主张个人责任外,还必须主张不减弱个人责任的法人责任,并采用法人与自然人责任标准同等原则和责任追究双轨制原则指导司法。关键词:风险刑法;主体要件;个人责任;法人责任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

2、4)08—0273—03主体要件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以及两起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进行比较任的个人或者单位。个人与作为单位的法人是风险刑法的主分析,具体如表1。体要件。但在风险社会的“有组织不负责”特点下,笔者主张通过对上面六起典型案件的比较分析,我们归纳出:该不减弱个人责任的法人责任。六起案件都是通过企业法人进行经营,并导致严重的社会风险和社会后果,其中5起案件,法人承担相应的刑罚。在风险一、个人依旧是责任主体社会中,现代化风险已经不是单单由人所创造,人可以通过在风险社会中,人造风险成为核心的风

3、险形态,风险因各种形式的存在,例如法人组织,实施风险行为。当然,在风社会中的个人行为有机结合而产生。以驾驶为例,国家统计险案件中,将法人的责任归咎于小部分负责人,似乎容易使局公布的2012年统计公报显示,在全国12089万辆民用汽这些人成为了法人的“代罪羔羊”,毕竟法人是一个组织,这车中,私人汽车保有量9309万辆,增长18.3%,民用轿车保个组织里面的所有人都参与了法人行为,从而造成了风险。有量5989万辆,增长20.7%,其中私人轿车5308万辆,增但是要每一个人都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法人中,大长22.8%【1】。目前

4、,中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排在世界前列,北多个体人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或者代理行为,其责任将被归京、重庆、上海、天津、广州等地保有量更是排在中国前列,目责于法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这种责任称为刑事代理责任前北京、上海、广州已经全面汽车限购。汽车的增多,自然导(VicariousLiabili~),又成为替代责任,是指主体对他人的行致的是全社会汽车使用风险的存在,或者我们每天都在使用为和精神状态而非自身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承担刑事责任。汽车,我们每一个使用汽车的人都为整个社会的汽车风险付这种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即一是雇主对雇员在雇出

5、了不可或缺的力量。当然,我们在驾驶汽车时为了将风险佣范围内的特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二是执照合法持有人对控制在相对均衡的状态中,都会遵守交通法规。我们创造了他人利用其执照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3】。当然,代理风险不等于我触犯了风险刑法,因为我们的风险是在刑法允责任依然存在一个问题,即法人在没有罪过的情况下对法人许的范围内。但当我们打破了风险的相对稳定状态时,例如进行刑事处罚,这是有违责任主义原则的。因而产生了同一醉酒驾驶,当我们实施了醉驾行为后,我们就已经将风险的责任理论(Pe~ondLiabili~)。该理论又称为另一个我

6、理论或相对稳定状态打破,因而产生了刑法所不允许的风险或者危者证实理论(美国说法),将法人的某些具有代表公司地位的险,进而应该对行为人进行归责。因此,在风险社会中,风险成员与法人等同起来,认为这些成员的意志和行为可以看做的人造性决定了人成为了风险刑法犯罪构成中的主体要件,法人的意志和行为。正如丹宁勋爵(rdDenning)所认为,与也就是说,作为社会上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人应成一个拥有大脑和中枢神经来控制其行为的自然人一样,一个为风险刑法的主体。在个人责任方面,风险刑法与传统刑法公司也能根据其中枢指令通过掌握一定的工具而实施

7、行为。并没有区别,自然人应该成为责任主体。在公司机构中,一些作为公司双手的雇员或者代理人本身意思并非公司的心理或者意志;而另一些诸如董事和经理的二、法人责任成为新特点人,他们可以代表公司的指导性心理或者意志并以此控制其法人责任在风险刑法中是个比较显著的特点。为了分析行为,法律上则认为这些人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柳。这样,这个特点,我们对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4起法人就具有了意志的行为。因此,在追究法人责任时,法人意收稿日期:2014—02—24作者简介:林培晓(1982一),男,广东顺德人,博士研究生,讲师,从事中

8、国刑法研究。—·——273·-——表1序号案件名称损害结果及直接经济损失责任人处罚法人处罚被告人林文贤、王勇被判有期徒刑3年,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上杭紫金山金铜矿并处罚金人民币3O万元;被告人刘生源县部分地区停止供水1天;经济损失达罚金人民币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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