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欺诈取财行为的刑法规制.pdf

论诉讼欺诈取财行为的刑法规制.pdf

ID:55732553

大小:657.28 KB

页数:10页

时间:2020-06-04

论诉讼欺诈取财行为的刑法规制.pdf_第1页
论诉讼欺诈取财行为的刑法规制.pdf_第2页
论诉讼欺诈取财行为的刑法规制.pdf_第3页
论诉讼欺诈取财行为的刑法规制.pdf_第4页
论诉讼欺诈取财行为的刑法规制.pdf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诉讼欺诈取财行为的刑法规制.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2年第l1论诉讼欺诈取财行为的刑法规制王飞跃(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摘要:诉讼欺诈取财行为中,法院并没有被骗、财产并非交付、财物未必特定;诉讼欺诈取财行为不符合诈骗行为的本质特征,不能定性为诈骗罪。诉讼欺诈取财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为财产权,而非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诉讼欺诈取财行为的基本构造应当包括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虚构事实后以提起诉讼相要挟,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二是行为人虽未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但虚构事实后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活动实际发生的。对诉讼欺诈取财行为应定为敲诈勒索罪,可以按照诉讼欺诈取

2、财行为的具体情形适用刑法有关敲诈勒索罪的规定予以惩治。关键词:诉讼欺诈取财行为;被骗;交付;财产权;敲诈勒索罪中图分类号:DF6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12)11-0010—10近些年,诉讼欺诈骗取财物的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一问题既为广大民众所关注,也受到了法律界有关人士的重视,增设“诉讼诈骗罪”、“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作出解释明确对诉讼诈骗按诈骗罪定罪”、“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将诉讼诈骗行为一律以诈骗罪处理”等提案及建议于2009年“两会”期间相继提出,。但一直未见相关回应。由于学

3、界对诉讼欺诈骗取财物行为的性质存在很大分歧,加之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对诉讼欺诈骗取财物行为定性为诈骗罪持否定态度,使得司法实践中诉讼欺诈骗取财物行为的定性非常混乱,情节基本相同的不同案件,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有着天壤之别:有的以诈骗罪判处重刑,有的判决无罪。s我国学界及实务界对诉讼欺诈骗取财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一致,分歧的焦点是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诉讼欺诈取财行为能否定罪、应定何罪。这一分歧焦点源自于对诉讼欺诈行为是否属于诈骗、诉讼

4、欺诈的行为特征是什么、诉讼欺诈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等问题的不同认识,由此演化出的观点包括诉讼欺诈行为根本不能成立因而无罪(以下简称“无罪论,,)。、诉讼欺诈构成诈骗罪(以下简称“诈骗论、应新设诉讼诈骗罪(以下简称“新罪论,,)、应修改完善我国刑法中的伪证罪(以下简称“完善论")以及诉讼欺诈取财行作者简介:王飞跃,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首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10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为此,本文对该问题加以研讨,以期为诉讼欺诈取财行为的规制提出一己之见。一、诉讼欺诈取财并非诈骗我国学界及实务界关于诉讼欺诈取财行为定性的

5、分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诉讼欺诈行为是否属于诈骗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导致的。“无罪论”、“新罪论”与“完善论”主要是围绕诉讼欺诈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展开的,由此以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维护法治和保障人权为根据,主张诉讼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诈骗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实施欺诈手段为前提,但欺诈手段不等同于诈骗行为,欺诈手段广泛存在于各种犯罪之中,如将被害人骗离财物现场后趁机占有财物、使用假枪进行威胁后占有财物、以虚构的事实予以恐吓后占有财物等等,9这些行为不能认为构成诈骗罪。那种认为只要确定诈骗行为(欺诈行为)与取财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

6、以认定为诈骗罪的观点,将导致所有欺诈取财行为被纳入诈骗罪的范围而出现使诈骗罪成为“口袋罪”的风险,更为危险的是这将模糊诈骗行为的本质特征而出现定性错误、量刑失衡的后果。诉讼欺诈不属于诈骗行为,其原因并不在于如有观点所认为的那样——对《刑法》有关诈骗罪规定的限制解释导致人为缩小了诈骗罪的范围,“而在于诉讼欺诈与诈骗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无罪论”、“新罪论”与“完善论’,提出的诉讼欺诈的“财产处分”和“财产交付”与诈骗罪的“财产处分”和“财产交付”存在显著差别、诉讼欺诈中财产并非自愿交付”、诉讼欺诈中受骗的法院并未行使财产处分行为

7、“等观点,对“诈骗论”产生了强烈的冲击,此外,“诈骗论”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严重障碍。(一)法院并未被骗“诈骗论”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诉讼欺诈中法院受到了欺骗,法院的法官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法院的法官是受骗人,也是财产处分人。“诈骗论”最大的错误正在于此,实际上,法院(或者说法院的法官)受诉讼欺诈行为之骗与诈骗罪中的“受骗”是存在本质差别的,法院在诉讼欺诈中被骗并非诈骗罪中的被骗。《刑法》及刑法理论中的“诈骗”具有显著特征,正因为该显著特征才区别于外延更为广泛的“欺诈”。(开J法》及刑法理论中“诈骗”的本质特征在于:

8、行为人实施欺诈手段影响被害人对财产处分条件的认识,使其产生错误认识(认识因素)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意志因素)。”在诉讼欺诈中,尽管法院受到了行为人诉讼欺诈行为的影响并进行了错误裁判,但法院受到的影响并非诈骗罪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受骗”。第一,诉讼欺诈影响法院的核心是对诉讼当事人之间财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