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银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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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银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青银高速公路建设期的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工作的程序,控制工程变更的费用,保证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在交通部批准的概算以内,保证变更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保障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银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和在青银高速公路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青银高速公路筹建管理处总工室(以下简称总工室)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工程科负责变更工程量的审核。计划科负责变更单价的审核。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变更原则第四条工程

2、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对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等方面的变更。第五条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即筹建处变更、施工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第六条 第一种变更 筹建处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10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

3、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第二种变更 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第三种变更 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第七条工程变更原则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2、

4、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第八条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10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耕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工、环保、

5、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5、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筹建处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第九条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格。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遵照本工程招投标时确定的费率、价格,由承包方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第四章的规定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筹建处按审批权限批准。4、如果变更设计后,其合同价格经核查

6、后,未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2%,而实际的工程数量又不超过或不少于该项工程量清单所列单项工程数量的25%时,则该项工程的单价或总额价就不应考虑其变更;第十条工程变更后工程量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10新增项目的工程量由变更方根据筹建处变更通知、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如实计算工程量,单标段单项工程累计总费用伍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其变更后工程量、单价、费用由总监办审批。累计变更费用大于伍万元人民币的,其变更后工程量、单价、费用由总监办审查,报筹建处审批。第三章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责任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法人有关规定执

7、行。第十二条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总监办应在征得筹建处领导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并于开始变更后十日之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监理(监理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之内的除外)、设计、施工单位未经筹建处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变更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筹建处可诉诸法律。第十四条工程变更的实施过程中,筹建处、监理、设计、施工由哪一方原因造成的变更失败和损失的,由该方承担一切责任

8、。第四章工程变更的变更程序第十五条10青银高速公路的工程变更管理实行工程变更申请审批制度和工程变更令审批制度,所有工程变更项目都要执行工程变更申请和工程变更令审批制度,两种审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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