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包工头在工地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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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工头在工地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例】原告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一监控建设工程,第三人陈某从原告处承包、承揽该建设工程中的部分治安监控安装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原告按照工程量给付陈某工程款,具体施工人员与事项由陈某组织安排。陈某在组织施工人员安装治安探头时,被电击落地受伤。陈某向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原告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决定书。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该工伤认定。原告

2、不服,向所在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因工受伤不构成工伤。  【分析】首先,原审第三人陈某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是建筑工程承包、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其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其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情形,而且其关于“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已被《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九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否定,不能作为认定陈

3、某工伤的依据。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前用工单位追偿权的规定,若将适用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的规定转适用于实际施工人,从而认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陈某因工受伤为工伤,则将导致上诉人为陈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反过来又向陈某追偿的尴尬局面出现。据此,应当判决撤销被上诉人认定陈某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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