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试用期内发生工伤 职工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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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内发生工伤职工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情简介】20xx年10月12日,段某以某铸造厂因其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而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xx年12月8日,段某到铸造厂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段某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铸造厂未为段某参加社会保险。20xx年1月13日,段某在工作中负伤。20xx年6月,区人社局认定段某负伤为因工负伤,20xx年9月,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段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无护理依赖程度。【处理结果及相关规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职工在使用期内发生工伤,能

2、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员会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段某在工作时负伤,且已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并确认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即使段某负伤时尚在试用期内、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应向段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查明的事实,由仲裁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铸造厂向段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0000.00元。【案例启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确立试用期的目的是给用人单位和职工一个相互考察适应的时间,即使职工在试用期内,工资、

3、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亦受法律充分保护。用人单位的正确做法应是: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即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减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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