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常识之《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三十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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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三十四交叉作业的管理和现场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目前,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很多,往往一个施工工地,有多个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施工。当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时,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这里讲的“可能危及”,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来确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签订的

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由双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管理职责要明确、具体,操作性要强,并要落实到人。当某一事项双方都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时,必须明确由谁主要责任,另一方给予配合。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必须载明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必须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这里讲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各方来指定,也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之间通过协商共同指定,但必须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

3、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这种检查不能时有时无,也不能千篇一律,而是根据具体安全生产情况确定。要制定检查的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检查。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生产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这里的处理包括个人亲自处理,也包括组织现场有关人员一起处理。立即处理有困难的,要采取临

4、时性安全管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或者人员研究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对于有些重大安全隐患,因财力困难等原因,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在短期内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一旦条件成熟,立即实施整改。所有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做好记录,以备今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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