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昆明市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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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水条例昆明市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工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使用城镇供水的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昆明

2、市城镇供水管理,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供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负责昆明市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城镇供水的行政管理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的行业的管理。市辖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供水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编制城市供水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供水行业的统一领导和行政管理,做好城

3、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公共供水工程的组织管理、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五)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法规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   (六)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昆明市自来水总公司是昆明市城市供水企业,其基本职责是:认真做好本企业供水设施的建设、维修和管理,确保其供水范围内自来水产、供、销正常运行,做好自来水水质、水压和计量符合国家标准,维修及时;做好水价的基础工作;做好安全供水和供水服务等工作。 第

4、二章城市供水水源及管理    第七条昆明市城镇供水水源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供给城市使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第八条城市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水源分配应在优先满足城市人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农业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九条昆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按照昆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作为城市供水水源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

5、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察、评估、提前利用、保护方案,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并纳入城市供水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地下水实行以质定价和按用途分别合理计价的原则。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水资源价格由城市供水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市环保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滇池和松华坝水库水源的保护,按《滇池保护条例》和《松华坝水库水源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6、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自来水供水量的,必须按规定缴交供水设施增容费。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验收或验收步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7、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自来水厂时,应将方案、投资计划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基建程序规划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供水工程应布局合理、规范、其给水、用水设备的材料和质量,必须符合规定。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与安全供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供水和

8、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确保城市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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