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欧盟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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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欧盟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摘要:信息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独有的优势与财产,其作用与意义重大。欧盟在该领域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值得深入研究与探讨。对我国与东盟国家、金砖国家间构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关键词:欧盟成员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一、欧盟层次上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欧盟已制定颁布有关专利许可、专有技术许可、两者混合许可的集体豁免规定,但缺乏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主要依据判例予以保护。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首个判例为1976年的Reuter/BASF案。在该案中,欧盟委员会作出判决:只

2、有在禁止竞争期限内,限制使用相关的商业秘密才是合法正当的。其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1)项的规定质疑禁止竞争条款和专利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在1978年Campari9案中,欧盟委员会承认排他许可协议的有效性。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决定,虽然商业秘密许可的排他性、限制指定地域以外的主动销售以及必须从许可人处购买原料的约定有违《欧共体条约》第81条(1)的规定。但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3)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宣告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企业间的协议行为或联合行动而采取的上述措施应有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或有助于推动技术或经济进步,

3、同时保证消费者公平分享由此带来的收益,并且做到:(1)不对有关企业施加并非必不可少的限制;(2)不为有关企业提供在相关产品的实质部分消除竞争的可能性。本案中商标所有人为保证产品质量的所为可以得到豁免。欧盟委员会在该案中认可了特定情形下商业秘密排他许可的合法性。欧洲法院在1986年的Pronuptia案的判决中对商业秘密保护予以阐释:许可人既需要向被许可人披露其商业秘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被许可人能够使用商业秘密,同时又要避免相关信息为竞争对手所直接或间接利用。在本案判决后,欧盟委员制定相关判决以确认许可协议中一些普遍限制的

4、合法性。欧盟委员会在TheRichproducts/Jus-rol案判决中明确认可了专有技术的排他性权利以及含有排他性条款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的合法性。本案涉及冷冻酵母团产品制造技术的商业秘密许可。在此案中,欧盟委员会确认商业秘密可独立获得法律保护。9欧盟层次上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在个案中逐渐得以建立和完善,但仍存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在Microsoft案中欧盟委员会对商业秘密许可不予确认,认为只要符合产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欧盟相关的执行机构就可以对商业秘密的公开授予强制许可。该判决严重限制了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欧盟层面上的

5、商业秘密成文法保护主要是1989年4月1日生效的《商业秘密集体豁免条例》。该条例对商业秘密进行了界定即具有实质性、秘密性和可识别性的技术信息。其中“实质性”是指权利人可通过持有秘密而取得某种优势。“可识别性”是指商业秘密可通过具体媒介予以展现。条例的具体内容包括了“白色清单”和“黑色清单”。其中白色清单罗列了不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1条(1)规定的许可协议条款,黑色清单则罗列了不能获得竞争法豁免的许可协议条款。虽然该条例的通过弥补了商业秘密成文法保护的空缺,但其仍具有一定的缺陷,如其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过于狭窄。二、成员国层次上

6、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9欧盟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体,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主要依靠成员国立法保护。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其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不具备成文形式。而同属大陆法系其他成员国由于具体国情不同,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不尽相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法国、德国和瑞典。瑞典是欧盟中唯一制定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国家。德国则主要依靠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业秘密。而法国将制造秘密纳入知识产权法典中,其对部分商业秘密予以特殊专门保护。为此下文将围绕着这三个国家来阐述成员国层次上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一)英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英国并未制定专门的商

7、业秘密保护法,而是通过合同法和衡平法予以保护。为了利于案件归类,英国在VestergaardFrandsenvBestnet案中将技术性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范畴。目前英国没有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刑事法律制度。然而早在18世纪,英国为了防止商业秘密被转移到国外而制定了大量的刑事条款,如1719年的“为防止引诱大不列颠的制造技师到国外地区而引起不便的法案”,该法案包含了对引诱者和被引诱者的刑事处罚。但自由放任政策采用使得此类刑事法律制度被逐渐废除,从而使商业秘密的保护缺乏刑事救济。英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亟待改革,但英国法律委员会的改

8、革仅限于民事范畴内的条款。英国可用的商业秘密侵权法律救济有:(1)防止进一步滥用或披露的禁令;(2)损害赔偿;(3)被告所获利润。原告通常需要在损害赔偿和被告所获利润之间进行选择。而禁令的发出经常是作为损害赔偿的补充。英国1817年的NewberyVJames案中首次出现了商业秘密法律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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