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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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余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余府发[2006]6号)、省劳动保障厅等23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05]21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赣劳社就[2006]15号)、省劳动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就[2006]16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和发放程序的补

2、充通知》(赣劳社就[2006]17号)、《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就函[2006]2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发放的对象范围第二条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因单位原因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等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二16、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兼

3、并破产关闭或改制的国有企业中,给予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失业人员)。四、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成立的城镇集体企业。城镇大集体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但因单位原因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等尚未实

4、现再就业的原城镇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五、“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中,经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机构证明、市或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全家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限发一人《再就业优惠证》。第三条上述下岗失业人员中,凡在国发[2005]36号文件下发之日(2005年11月4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注册企业实体单位(法人企业、法人机构等)或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人员;

5、已办理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均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16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通用。第三章发放的主要程序第五条《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主要程序为:个人申请——张榜公布——核发证件。第六条个人申请:准备再就业、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和对象的人员,由本人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向户籍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户籍地在本市城区以外乡(镇)暂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本人向市劳

6、动保障事务中心所(市就业大市场)提出申请。第七条张榜公布:接受申请的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认真核实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向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或企业张榜公布7天;再凭公布后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和个人申请材料,填写《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新余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花名册》,每逢周二或周四,统一向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核发。第八条核发证件: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应先经同级工商行政部门调查了解申请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历史情况,并由工商部门签署意见后,经核发管理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必须16给符合

7、条件的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要说明原因。第九条本市城区划分为城南、城北、新钢和经济开放区、仙女湖区等五个办证区。户籍地在城南、城北、新钢公司、经济开发区、仙女湖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分别向城南、城北、新钢、经济开发区、河下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再就业优惠证》。第十条驻市中央、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再就业优惠证》;未设立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独立工矿区,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统一向市劳动保障事务中心所申请《再就业优惠证》;在分宜县境内的,向分宜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再

8、就业优惠证》。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应向劳动保障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三张1寸免冠照片;四、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凭证。应持有下列下岗失业凭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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