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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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隐私权姓名:郭涛学号:021410110089学校:河南三门峡电大指导老师:宋建超写作时间:2004年10月18日14论隐私权一、隐私权的概述(一)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注1]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注2]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

2、,再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14公民享有的姓名权、肖像权、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象,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查、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的非法公开或扩大

3、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查或公开。(10)公民的额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既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人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4、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公力与私力救济,来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

5、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14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大法官在《哈佛法律评论》中首次提到有关隐私权,使得隐私权成为法律问题。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1940年sidis诉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对隐私权认可,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是法学影响法院审判的一个杰出事例。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洲也出现了类似的法规。六、七十年代后,著名的法学家威廉普罗塞在他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把隐私权分为四部分,既与私人生活有关的、与

6、安宁生活有关的、与形象有关的、与姓名有关的。英国对隐私权的研究不发达,隐私立法很零碎,英国现阶段正在为隐私权的保护系统化和专门化进行工作。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大多数判例和法学家认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部分对“私权”的列举是详尽的,名誉权和个人秘密权将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学家和法官拒绝这些特殊的“人身权利”作为应受民法典第823条保护的绝对权利。二战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联邦法院与1945年通过“公民的一般人格权利,保护隐私和名誉”的司法解释。法国为隐私权保护与1970年7月11日第70-643号法律,增补了《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隐私权的保护,既“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19

7、78年通过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我国的近邻日本,其民法没有隐私权的具体规定,但二战后修改民法典,确立了“个人尊严及两性实质”等为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个人尊严包括了隐私权,1988年日本也对隐私权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我过台湾地区也与1995年作出相关立法,对隐私权加以保护。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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