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期末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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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末复习题1、汇票: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签发的支付命令,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它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商业汇票:是由公司、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它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根据汇票承兑人划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主要是针对商业汇票而言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公司、企业或个人为付款人,并由公司、企业或个人进行承兑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公司、企业或个人开立的以银行为付款人并经

2、过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使汇票的信用基础由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2.支票的种类(1)根据收款人抬头划分记名支票,指注明收款人的支票。无记名支票。(2)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划分(国外的情况)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提现)、普通支票(3)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划分(国的情况)现金支票(可以提现和转账)。转账支票。(4)保兑支票保兑支票是指由付款银行加注“保付”字样的支票。如果付款行对支票进行了保付,就是承担了绝对付款的责任,从而使持票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获得支付。(5)银行支票银行支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并由银行任付款人的支票。3.汇票的背书行为背书是指

3、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背书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转让票据及票据权利。它包括签名和交付两个动作。并不是所有票据都能背书转让,对于限制性抬头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不可以背书转让的,而对于“来人抬头”票据,不需背书即可转让。因此,背书转让的只适用于指示性抬头票据。(1)记名背书和无记名背书。记名背书:又称为特别背书、正式背书、完全背书。记名背书的特点是背书容完整、全面,包括背书人签名、被背书人或其指定人、背书日期等。无记名背书,又称空白背书、略式背书。它是指仅在票据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的背书。经过无记名背书的票据,受让人可以继续转让。(2)限制背

4、书和有条件背书限制背书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指定某人为被背书人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我国《票据法》规定限制背书的票据仍可由被背书人进一步转让,但原背书人即作限制背书的背书人只对直接后手负责,对其他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有条件背书,是指对被背书人享受票据权利附加了前提条件的背书。对有条件背书的受让人而言,在行使票据权利或再将票据背书转让时,他可以不理会前手附加的条件。4.保兑行的责任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信用证经保兑后,如需修改,必须得到保兑行的同意。保兑行有权对信用证修改部分不保兑,若不同意保兑,必须赶快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或受益人;如

5、果保兑行同意信用证修改容,则自通知修改书之时起对信用证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如果保兑行只同意对同一修改书中的部分容加具保兑,这种同意无任何效力。在单证相符条件下,保兑行与开证行都是第一性付款人。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如果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无权向受益人或其他前手追索票款。保兑行有权拒收有不符点的单据,但必须明白无误地向受益人声明这一态度。5.付款行的责任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异地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或是付款信用证下执行付款的银行。付款行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它的审单付款责任与开证行一样,也属于“终局性”的,如发现不符点应即拒付,但一旦验单付

6、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付款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如开证行收到付款行寄来的单据发现不符点并拒付,付款行就得自负其责,必要时可自行提货并转卖,所受损失自己承担。有时付款行根据开证行指示不必验单,只凭议付行声明单证相符,按信用证要求付款,此时付款行对受益人也无追索权。 1.电汇、票汇、及信汇三种汇付方式的异同共同点: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均要出具汇款申请书,这就形成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三者的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同,均属顺汇。不同点:电汇是以电报或电传作为结算工具;信汇是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

7、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受款人取款,而由受款人持票登门取款,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者外,经受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委托书则不能转让流通。2.票汇的特点(1)票汇取款灵活。(2票汇中的汇票可代替现金流通。(3)票汇是由汇款人自己将汇票寄给收款人或自己携带出国,并根据收款人的方便,在有效期随时到银行取款。(4)票汇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是由收款人持汇票登门自取。(5)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者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6)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进出口商的佣金、回扣、寄售货款、小型样品与样机、展品出售和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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