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察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

浙江警察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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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警察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保证学生社团正常、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政治坚定、业务扎实、技能熟练、作风过硬、知识广博、体魄强健、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公安高等应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社团的宗旨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发挥学生专长,促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为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我省跨世纪公安人才培养工程服务。第三条学生社团是院团委、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下本院学生自愿组织、参加的政治理论、文化娱乐、学术科技等

2、群众性团体。体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锻炼的精神。学生可依据个人特长、兴趣自愿参加各类社团,学习多方面的技能,提高综合素质,加强个人修养,把自己培养成新时代所要求的新型人民警察。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要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弘扬主旋律,发扬“忠诚、严谨、团结、献身”的八字校训,实现“建新院、强素质、抓质量、树形象、创一流”的总体目标。第五条学生社团的管理由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职责是:负责社团的申请、登记审批工作,指导社团按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对社团工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并按相关规定

3、执行相关奖惩措施。第二章   社团成立及注册登记第六条学生社团共分为政治理论、科技学习、艺术、体育和公益活动五类。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要按照以上各类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个大类的申请登记。第七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社团名称1.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2.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二)发起人发起人原则上需在10人以上,自愿发起且总的发起人人员分布不得为同一大队,原则上外大队的社员应有2/5以上;(三)负责人(发起人)成立“社团成立筹备组”专门负

4、责筹建事宜:1.制定社团章程、学期工作计划2.明确活动内容和形式3.成立组织机构及社员的预计数量4.聘请指导老师并得到指导老师的指导意见(四)社团负责人自身应具备的条件:1.应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具备本社团相关的专业知识2.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较强的责任感及创新意识、能够服务于社团,奉献于社团3.必须接受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领导,带领会员在社团章程内开展活动,较好地完成学院交办的任务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1)考试、考查及选修课成绩有不及格者,补考及格即可。(2)受到法律制裁或学院党、团、行政处分者(3)

5、因违反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4)因违反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五)若申请注册成立的社团有一项以上不符合成立条件的或经社联主席团讨论认为该申报的社团还不具备院级社团的申报资格仍需改进的,将不给予成立院级学生社团。(六)积极提倡成立大队级社团,该类社团不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但可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可邀请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指导,不参与各大队团总支年终考核,各大队可以将其作为院级社团的筹备力量发展,待其发展到符合院级社团成立条件后再依据相关规定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该社团为院级社团。第八条学生社

6、团成立流程(一)社团发起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二)负责人提交申请需附有关文件以备案:1、社团章程草案(注①);2、学期工作计划;3、社团组织机构;4、负责人的个人档案;5、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指导意见。(三)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初审同意后填写《社团创建申请表》及相关登记并报院团委审核;(四)经院团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宣布正式成立并开展活动。第九条社团成立后,可依据社团实际面向社员收取会费,会费的收取为每学年一次,每人每学年原则上不超过30元的,在取得会员的同意之后,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同意后,社团方可向社员收

7、取超额的会费,否则相关社团及社团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不超过20元)第十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在每学期的前三周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登记,凡逾期不办理注册登记的社团,在逾期公示后仍未进行注册登记的,视其自行注销。注册时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并完成以下工作:(一)上交上一学期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社团固定资产清单;(二)上报社团的变更情况;(三)上交社团本学期的工作计划、指导老师的预计课时统计和本学期的社团经费预算;(四)社团在收取会费后交纳注册费。(注②)第十一条社团收取经费后交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必须先上报经

8、费预算,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并及时与财务部做好结算工作。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原则上至少应聘请一位指导老师,如有需要可向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求推荐。(注③)第十三条社团整改(一)所有新社团自成立起两个月为考察期(成立时间以注册登记表时间为准),并依照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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