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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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4 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3.4.5 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背压大于零时,吸液管上应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储罐的措施;3.4.2 当采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3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冲洗及放空设施。3.4.3  当采用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  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4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冲洗及放空设施。4.1.6 低倍-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

2、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4.2.4 低倍固定顶-液下、高背压泡沫产生器:3 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4.2.7 低倍固定顶-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或泡沫管道:4 在液下喷射系统靠近储罐的泡沫管线上,应设置用于系统试验的带可拆卸盲板的支管;5 液下喷射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置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并应设置不影响泡沫灭火系统正常运行的防油品渗漏设施。4.2.8 低倍固定顶-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

3、或泡沫管道: 3 泡沫混合液管道或泡沫管道上应设置放空阀,且其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7.1.6泡沫—水喷淋系统应设置系统试验接口,其口径应分别满足系统最大流量与最小流量要求。3.4.3  当采用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 流量计进口前和出口后直管段的长度≥管径的10倍;4.2.5 低倍固定顶-液下、喷射口:2 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4.3.4 低倍数-外浮顶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射口:3 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其喷射口应采用两个出口直管段的长度均不小于其直径≥5倍的水平T形管,且设

4、置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的泡沫喷射口在伸入泡沫堰板后应向下倾斜30°~60°。4.2.3 低倍固定顶-液上泡沫产生器:3 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4.3.4 低倍数-外浮顶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射口:2 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应配置泡沫导流罩;6.3高倍-局部应用系统:6.3.5当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6.4高倍-移动式系统:6.4.5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应配置导泡筒,且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6.2高倍-全淹没系统:6.2.5泡沫的淹没时间。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

5、泡沫的延时≤1min。6.3高倍-局部应用系统:3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2min。5.1.5中倍-局部应用:对于A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7.2泡沫—水雨淋系统7.2.6系统设计时应进行管道水力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雨淋阀开启至系统各喷头达到设计喷洒流量的时间≤60s;7.3.9泡沫—水湿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当系统管道充水时,在8L/s的流量下,自系统启动至喷泡沫的时间≤2min;7.3.10泡沫—水预作用系统与泡沫—水干式系统的管道冲水时间≤1min。7.4.6 泡沫喷雾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

6、械手动启动方式。在自动控制状态下,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60s。5.2.5设置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油罐区,宜设置低倍数泡沫枪3.6.3 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发泡网应采用不锈钢材料;2 安装于油罐上的中倍数泡沫产生器,其进空气口应高出罐壁顶;3.4.1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2  (宜平注)宜选择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单罐容量≥20000m3的非水溶性液体、单罐容量≥5000m3的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及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50000m3的内浮顶和外浮顶储罐,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

7、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5.2中倍-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5.2.1(中倍-油罐:丙固内,小1万甲乙,固内,固上)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单罐容量<10000m3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当选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宜为固定式(且为液上喷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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