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为人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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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为人立法与人为自然立法?自然为人立法,是海德格尔后期思想的一个实质内容。人为自然立法,是康德哲学的一个根本精神。海德格尔与康德两个人在时间上相差一个半世纪之多,然而两个人的思想却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对科学的看法方面,康德试图论证科学的普遍必然性在于先天的认识形式,提出了人在认识上为自然立法,海德格尔则旨在说明科学对自然进行对象性思维的片面性,批判了科学活动中主体性的极端膨胀,提出自然本身的运行的尺度最终不以人的科学活动为转移;在对实践的看法方面,康德在实践理性的分析中提出,人应该按照理性所颁布的道德法则去行动,超越人自身的自然和外部的自然,这即是

2、人为自身立法,而实质上这是提出了人在实践上为自然立法,海德格尔则在对人类技术实践的分析中提出,人与自然是整体性的在者,自然是人生存的根基,人必须从天地之间获得自己的生存尺度,因而归根到底是自然为人立法。海德格尔与康德两种不同思想的对立表明一个问题——人与自然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人与自然在本质上的确是既存在着差别、对立又存在着同一、统一。一方面,自然是以无意识无目的无能动实践的方式存在着,人则是以有意识有目的、能够自觉地去实践的方式存在着,人能够按照自己的尺度去认识去行动;同时,自然界的许多事物并不能够直接满足人的需要,自然界的许多现象、过程对人是有害的,反过来,人

3、的许多活动也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自然的存在尺度,破坏自然的和谐。这是人与自然的区别和对立。但另一方面,人又是自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本身是属于整个自然的。因此,人与自然又是统一的。正是人与自然之间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决定了人与自然之间决不是单向的立法关系,而是双向的相互的立法关系。!!!!!!!!!!!!!!!!!!!!!!!!!!!!!!!!!!!!!!!!!!!!!!!!!!!!!!!!!!!!!!!!!!!!!!!!!!(活动段看字数够不够再决定加否)一方面,人与自然的区别对立既决定了人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能动地认识和改造自然,使自然在一定

4、的范围、程度、方式上成为合人之目的的在者,也决定了自然本身的规律是人认识和改造自然所必须遵守的尺度,违反了它就要受到自然的惩罚。前者是人为自然立法,后者是自然为人立法。另一方面,人与自然之间的统一既决定了人能够认识自然,能够改造自然,能够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能量转换,也决定了人和自然作为一个整体又有其整体统一运行的规律,这些规律也是人所不能违反的。前者是人为自然立法,后者是自然为人立法。因此,人与自然是双向的运动过程,是人为自然立法与自然为人立法的对立统一。这从具体的过程来看就更加清楚了。!!!!!!!!!!!!!!!!!!!!!!!!!!!!!!!!!!!!!!!

5、!!!!!!!!!!!!!!!!!!!!!!!!!!!!!!!!!!!!!!从人为自然立法的角度来看,人为自然立法表现在人在认识与实践活动中对自然对象的选择、对自然对象的能动认识与改造、对活动结果的利用等方面。首先,一定阶段上的人的认识与实践活动并不是指向所有的自然对象,而是指向一部分自然对象。其次,在认识与实践活动过程中,人为自然立法表现在人对自然具有极大的能动性或主体性。这既表现在人能动地从对自然现象的认识上升到对自然的本质的认识,表现在人主动地从自己的目的出发去改造自然,也表现在人以什么样的方式去认识和改造自然。第三,在对认识结果和实践结果的利用方面,由于这些结

6、果已经是人的活动目的实现,因此人能够利用这些结果实现自身的需要。反过来,从自然为人立法的角度来看,自然规定了人的认识对象和实践对象的选择的范围与程度、认识与实践过程所遵循的客体尺度、转换自然能量可达到的结果的限度。第一,自然对象的总量是既定的,并且是以一定的结构、方式、状态存在着的,这就决定了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自然对象的认识与实践选择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例如,自然的生物资源是有限的,并且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存在着,这就既决定了人认识利用自然生物的总的量的界限,也决定了人在一定阶段上只能认识和利用某些生物或某些生物的特定方面。第二,认识和实践过程中的对象自然和与之相

7、关的非对象自然,也都有其自身的性质、特点、规律,这决定了人只能认识掌握它们,并按它们的本性利用它们,否则人就会遭到失败或使自己生存的自然基础遭到破坏。第三,人认识和改造自然所能达到的结果最终也是被自然所决定的。人不可能创造出绝对非自然的东西,不可能创造出完全脱离开自然的东西,就象人不可能创造出永动机一样。总之,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不象一般所想象的那么简单,而是复杂得多丰富得多。人为自然立法与自然为人立法涉及到人与自然各自存在和一体存在的各个方面,是一个反复的矛盾运动过程。康德和海德格尔由于各自的时代要求而强调了问题的相反方面,因而都既有时代和理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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