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习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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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复习提纲第一章《物权法》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一、所有权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

2、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二、担保物权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三、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四、占有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

3、特点;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第二章物权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物权的客体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

4、;(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3、关于物的几点说明:(1)随着科学的发展,物的范围扩大了;(2)人和人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可作为交易的标的来对待;(3)动物一般不视为物。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物。第二节物权的种类和效力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二、物权的种类:1、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5、《民法》一般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

5、权。三、物权的效力:1、排它性效力,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性质不相融的物权存在;2、优先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物权优于债权;3、物上请求权效力;4、效力追及效力,物权会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不会随着物的转移而消灭。第三节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变动,是物从一个主体到另外一个主体的变化过程,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外部象征和标志。(1)动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交付,具体有四种形态:A、现实的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以上四种形态,并没有包括民商法中交付的全部。(2)不动

6、产的主要公示方式是登记,分为两种登记:A、设权登记,是指涉及权利的发生、变化和消灭的登记方式;B、宣示登记,它的登记效力不在于设立某种权利或者消灭某种权利,而在于把权利变化的事实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告;①添附所发生的不动产物权;②因继承而发生的不动产转移;③法院判决。(3)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办理登记的机构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登记部门等等,而在国外很多国家只有一个机构。(4)现实生活中有的不动产虽然未经登记也产生物权的效力,它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形:①土地矿藏等资源是由国家所有的,可以不经登记,自法律实行之日起享有物权;②因人民法院的判决、

7、人民政府征收等行为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自判决生效或者人民政府征收等行为做出之日起生效;③因为继承或遗赠导致物权设立的,自继承或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④因建造住房等行为导致物权设立或变更的,自事实行为成立时发生效力。新的《物权法》对登记的问题规定比较详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预告登记,它是指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2、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式,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式而为一定行为,即使登记和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第三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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